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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非法持有枪支!宁洱1名古稀老人被判刑

文章来源: 发布日期:2023-03-1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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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响,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在宁洱县勐先人民法庭新址公开开庭审理。

勐先镇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干部及社区矫正对象参加旁听。

 

 

20206月,被告人张某某在宁洱县勐先镇先胜村麻地垭口拾到一根无缝钢管和一个射钉器并带回家中,将无缝钢管藏匿于卧房的柜子后,射钉器藏匿于门旁地上靠墙装杂物的地方。

202235日被宁洱县公安局勐先派出所查获。经普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持有的一根无缝钢管和一个射钉器组装后是一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宁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张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对其从轻处罚。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张某某年满七十二周岁,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张某某有前科劣迹,可以酌定从重处罚。根据张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对张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

庭审开始前,法官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了集中谈话,鼓励他们在社区矫正期间正视自身行为、敢于修正错误、珍惜改过机会,并从非法制造、持有、买卖枪支和爆炸物品的危害角度出发,对到庭旁听的村干部、村民进行了法制宣传,号召村民积极上缴枪支,消除隐患。

勐先人民法庭始建于1987年1月,2002年10月因不满足办公条件撤并磨黑法庭,2023年2月1日重新租赁房屋投入使用。

 


【法官说法】

涉枪犯罪作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一种犯罪,历来是刑法打击的重点,应当从严惩处。而对老年人犯罪,应当坚持依法判处的同时,也应当考虑到老年人犯罪的特殊性,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考虑从宽情节,又考虑从严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被告人张光平是已满七十二周岁不满七十五周岁的古稀老人,非法持有一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制式枪支,法院在全面把握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的基础上,严格依照刑法规定作出上述罪责刑相一致的判决。

 

【法官提醒】

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具有很大的潜在危险性和社会隐患性,直接影响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刑法严禁任何人非法持有枪支,非法持有枪支属于犯罪行为。

广大人民群众应充分认识枪支的危害性,自觉远离枪支,并积极踊跃检举揭发涉枪违法犯罪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