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洱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指南

政策文件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依申请公开

证明材料清单

政府领导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宁洱县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使用管理办法

宁洱县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

津贴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80周岁以上老年人保健补助和百岁老年人长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资金发挥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宁洱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80周岁以上老年人保健补助和百岁老年人长寿补助资金,是指由省、市、县三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补助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改善生活条件的资金(以下简称“高龄津贴”)。资金来源为扣除省级补助资金,不足部分按市、县20%、80%比例承担。

第三条 高龄津贴发放对象为年满80周岁,具有宁洱县常住户口的高龄老年人。

第四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高龄老年人均可申请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原则上从获审批下月起享受高龄津贴,发放标准为80周岁至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80元,90周岁至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150元,100周岁以上长寿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600元,并将视情况适时调整。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不得取消或降低其应享受的城乡低保及农村特困供养等待遇。

第五条 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一)凡符合享受领取高龄津贴的高龄老年人,坚持自愿申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本》,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会提出申请,填写《宁洱县高龄津贴申报审批表》,村(居)会审查核实,张榜公示7天,确认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民政局审批发放。

  (二)批准享受高龄津贴的高龄老年人名单,由所在村(居)会予以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知情人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民政局举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民政局核查情况属实的,及时予以纠正。

(三)高龄老年人去世或户口迁出本地行政区域范围的老年人,高龄老年人的子女或其他亲属应及时报告村(居)民委员会,由村(居)民委员会核实后及时报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各级分别注销,从次月起停发保健或长寿补助。户口迁入地仍在本内的,重新在户口所在地村(居)会申报。

(四)高龄老年人高龄津贴可以采取银行代发方式发放。村(居)民委员会应安排专人做好高龄津贴的申报和发放工作。

(五)89周岁到90周岁、99周岁到100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转段由村(居)会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核实,报县民政局审批后发放。

  第六条 高龄津贴按月发放。省、市级补贴资金按上年底实有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人数核拨。当年新增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首先用结余资金发放;结余资金不足的,由县级财政承担。

第七条 享受补贴资金的老年人去世或迁出本行政区域的,从去世日或迁出日起下月停止发放补贴。因此形成的结余资金,用于当年新增80周岁以上老年人所需补贴资金,或结转下年继续用于补贴资金发放。

第八条 高龄津贴发放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做到专款专用。

第九条 乡(镇)、各村(居)民委员会要将高龄津贴资金的使用、发放情况,以及补贴对象、补助标准、补助金额等情况进行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财政局、县民政局将不定期对乡(镇)、各村(居)民委员会公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县财政局、县民政局要加强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工作;要对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享受高龄津贴的人员情况进行核查,及时办理停发或增发手续。

第十一条 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截留克扣补助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将按照相关财务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民政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高龄津贴申请书.docx 附件2 高龄津贴申报审批表.docx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