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P532722-/2022-0105012 公开目录: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宁洱县人民政府 2022-01-05 名称: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7〕7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有关单位: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3日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建设工程
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宁洱县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监管和控制,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普洱市城乡管理条例》《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整改方案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单位和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与管理活动。
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绿化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建(构)筑物拆除工程以及收储土地整理工程,但抢险救灾、居民住宅装修、农民自建或者拆除低层住宅工程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扬尘治理管理,是指在工程建设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市容环境卫生和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活动。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县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查全县范围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实施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程扬尘治理的监督管理。
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除工程扬尘治理的监督管理;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除工程和收储土地整理工程扬尘治理的监督管理。
环保、公安、交通运输、市容环卫、市政公用、安全生产监督、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设工程扬尘治理施工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扬尘治理负总责,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和防治措施。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生产监督登记时应当提交扬尘治理专项方案。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确定工程扬尘治理措施所需费用,并在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承发包合同中予以单列。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扬尘治理的要求和措施。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建设工程扬尘治理措施费用支付计划;在支付建设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时,应当明确属于建设工程扬尘治理措施费用的部分。
第六条 设计单位在编制设计文件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和扬尘治理要求,对建设工程周边建(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提出保护要求,并优先选用有利于扬尘治理的工艺和建筑材料。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以及建设单位提出的扬尘治理要求,编制扬尘治理专项方案。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扬尘治理管理人员,负责落实施工现场的扬尘治理措施。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进行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检查,并作书面记录。
第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治理纳入监理范围,根据本办法以及建设单位提出的扬尘治理要求在监理方案中编制扬尘治理管理专篇,审查扬尘治理专项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相关标准,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治理措施,审核扬尘治理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
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扬尘治理行为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监督机构报告。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同时存在2家以上施工单位的,由建设单位指定1家施工单位履行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管理职责,其他施工单位应当服从其协调管理。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履行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管理职责。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施工告示牌,施工告示牌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建设工程名称;
(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
(三)开工、计划竣工日期和投诉电话;
(四)夜间施工的时间和许可情况;
(五)扬尘治理的主要措施;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绿化工程还应当在工程两端和交叉路口的明显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施工范围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第十一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交通组织方案。占用道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需限制车辆行驶或者实行交通管制的,应当依法报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交通设施规范要求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诱导设施。
第十二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中设置的临时通道,应当使用沥青、混凝土等进行硬化处理,并设置警示标志和规范的交通设施,夜间照明应当充分,保持路面平整、排水畅通。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停水、停电、停气等可能影响到施工现场周围地区单位和居民的工作、生活时,应当依法报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事先通告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因施工导致突发性停水、停电、停气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构)筑物拆除工程的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门卫值班室,对人员进出场进行登记。
第十五条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绿化工程、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收储土地整理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围挡,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围挡应当采用下部50厘米砌体基础、上部2米的轻质材料,高度不低于2.5米施工围挡;砌体围挡内外侧面应当粉刷,并设置压顶;需通行车辆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置的围挡应当符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
(二)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围挡应当进行美化;城市主干路、次干路两侧的围挡顶部应当采取亮灯、防尘措施(围挡顶部设置雾状防尘喷淋系统);围挡上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三)距离噪声敏感建筑物不足5米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有降噪功能的围挡;
(四)围挡应当定期检查、清洗,保持牢固、整洁、美观。
不能设置封闭式围挡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绿化工程,应当设置移动式围挡,并设置警示标识;房屋建筑工程进入室外配套工程施工阶段,需拆除原有围挡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施工单位设置临时围挡。
入场前施工现场已有围挡,施工单位未拆除重新设置的,视为施工单位设置的围挡。
第十六条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出入口、场内主要通道、加工场地及材料堆放区域应当采用混凝土硬化处理。场内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3.5米,消防通道宽度不得小于4米,并保持平坦、整洁;其他空旷场地应当进行绿化布置或者采用其他形式固化。
桩基工程施工作业场地应当坚实稳固,使用路基板(箱)等进行硬化处理;利用泥浆护壁的,应当设置砌体或者钢板成型的泥浆沉淀池。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建(构)筑物拆除后的废弃物,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图划定的区域分类堆放,与围挡保持安全距离,高度不得超过围挡。建筑材料应当标明名称、品种、规格数量以及检验状态。
禁止在施工现场围挡外堆放建筑材料和废弃物。
第十八条 除线路管道工程、爆破拆除作业外,施工现场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具有阻燃功能的密目式安全网,并保持完整、清洁。
脚手架杆件应当涂刷规定颜色的警示漆,不得有明显锈迹。房屋建筑工程应当在脚手架18米左右处设置雾状防尘喷淋系统。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需要使用散装水泥的,应当采取密闭防尘措施,并经有关部门批准。
建筑材料易产生扬尘的,应当进行喷淋、遮盖处理。在施工现场进行建筑材料加工产生扬尘的,应当设置专门的材料处理区域,并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施工现场临时堆放土方的,应当采取覆盖措施。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定期清扫、喷淋或者喷洒粉尘覆盖剂。
收储土地平整场地、施工现场拆除临时设施、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施工,应当采取喷淋、覆盖等措施防止扬尘。建(构)筑物拆除工程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在建筑物内部洒水或者设置盛水袋,并在起爆前后实施喷淋作业。
建(构)筑物内建筑垃圾的清运应当采用密封器具,禁止凌空抛掷物料和建筑垃圾。
第二十一条 房屋建筑工程位于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应当在三层以下建筑外围设置防尘网。收储土地平整后应当采取临时绿化、固化、覆盖防尘网或者喷洒粉尘覆盖剂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天气预报风速五级以上或者发布大气重污染二级预警时,不得进行建(构)筑物拆除施工和土地平整、换土、原土过筛等作业,并应当对施工现场采取喷淋、覆盖等降尘措施;发布大气重污染一级预警时,还应当停止所有土石方作业。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和排水、废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冲洗干净后出场。不具备设置沉淀池条件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绿化工程、线路管道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派专人在冲洗后清扫废水。发布大气重污染一级预警时,应当停止渣土运输。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需处置工程渣土的,应当在开工前依法办理处置手续,渣土运输业务应当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运输单位。渣土的运输及处置由城市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浆和淤泥应当按照规定处置达标后排放,不得向自然水域排放。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排水设施,保持排水畅通;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排放生活污水的,应当办理临时排水行政许可手续,并达到排放标准。
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场进行电焊作业或者夜间施工使用强光照明的,应当采取有效遮蔽措施,避免光照直射居民住宅。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需夜间施工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申领夜间作业证明。施工现场禁止焚烧建筑垃圾、生活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质;在城市县城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不得使用烟煤、木竹料等污染严重的燃料。
城市绿化工程施工现场使用农药、化肥等化学药品的,应当对使用的时间、范围、操作人员进行登记,并在使用区域设立警示标志。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用区应与施工作业区隔离设置,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生活用房。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设置职工宿舍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小于2.5平方米,每间宿舍居住不得超过8人,不得采用通铺且床铺不得超过两层。职工宿舍应当配置生活物品专柜、脸盆架等设施,并建立保洁制度,落实专人保洁。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有关卫生防疫规定,设置杀灭病媒生物的器具,定期投放药物。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设置食堂的,应当依法办理餐饮服务行政许可手续,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有效健康证明。食堂应当距离厕所、垃圾容器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食堂应当设置隔油池,配备冷冻、冷藏设备,操作间应当保持干净、整洁,生熟食物应当进行隔离处理。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建设工程现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定现场食物中毒应急预案。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饮用水设施,保障饮用水供应。施工现场设置吸烟区的,不得设置在施工作业区域内。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水冲式或者移动式厕所,房屋建筑内应当每两层设置临时便溺设施。
第二十九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立建设工程文明施工信用评价制度,并纳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体系。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对其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分别由住建、城市绿化、房产、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实施,属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