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公告
为适应当前生活与物价水平,宁洱县发展和改革局通过成本核算、价格听证等相关定价程序,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调整标准公告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县城城区及各乡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包含政企合建和其他社会机构投资建设)由现行4元/平方米·月调整为7元/平方米·月(按市场租金平均价70%计算)。
(二)低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经民政部门认定为低收入家庭,在认证有效期内,按公租房7元/平方米·月的50%收取,即3.5元/平方米·月。
(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和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承租公租房的家庭成员中有宁洱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宁洱县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2元/平方米·月收取。
二、执行范围及执行时间
执行范围为全县城镇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等政策性住房。新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新标准执行之日起,原印发的《关于利民、凤阳小区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批复》(宁发改〔2008〕6号)、《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批复》(宁政复〔2015〕84号)同时废止。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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