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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义务教育

阶段控辍保学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义务教育阶段控辍保学工作方案》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612

(此件公开发布)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义务教育阶段控辍保学工作方案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根据《云南省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管理规定》(云政办规〔20241号)等文件要求,为切实做好控辍保学工作,不断巩固教育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稳步提高义务教育巩固率,扎实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结合宁洱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提升教育服务乡村振兴指示批示为指导,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劝返保学工作的重要意义,动员和组织社会、家庭、学生等各方面的力量,共同持续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加快宁洱县教育发展步伐,不断提升全县九年义务教育的水平和质量,推动控辍保学动态清零,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的需求。

二、工作目标

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确保除因身体原因(指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的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的不具备学习能力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不具备学习条件外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不失学辍学。

三、组织机构及部门职责

(一)组织机构

为扎实做好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控辍保学工作,调动各方面力量,建立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合力控辍的长效机制,特成立宁洱县控辍保学工作专班

    长:孙颖洁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李世娜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县教育体育局局长

    员:白       县发展改革局局长

                    县民族宗教局局长

张晓伟   县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刀雪峰   民政局局长

                    县司法局局长

黎子伟   县财政局局长

张国学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李津宏 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局长

钟舒瑞   县文化旅游局局

马方丽   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朱春林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县团委书记

罗雪晶   县妇联主席

鲁德芳   县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

王美璎   县人民政府总督学

白 茹   县教育体育局副局长

张春泓   宁洱镇人民政府镇长

刘显春   磨黑镇人民政府镇长

      勐先镇人民政府镇长候选人

李荣华   德化镇人民政府镇长

      同心镇人民政府镇长候选人

董雅文  梅子镇人民政府镇长候选人

李春山   普义乡人民政府乡长候选人

       德安乡人民政府乡长

       黎明乡人民政府乡长

工作专班负责督促、检查各乡(镇)、学校控辍保学工作,确保全县控辍保学动态清零。

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在县教育体育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教育体育局局长孔杨同志兼任,负责协调成员单位开展控辍保学工作,研究、解决控辍保学的具体问题。工作专班为临时性工作专班,不纳入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待工作结束后自行撤销,专班成员今后如有变动,由担任相应职务的人员自行递补,报专班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二)部门职责

1.县级人民政府职责。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主体责任,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复学。健全应助尽助救助机制,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子女、残疾儿童少年、流动和留守适龄儿童少年、残疾人子女、服刑人员子女等特殊群体接受完义务教育。建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驻村(社区)帮扶干部与辍学学生的结对包保劝返机制。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承担控辍保学具体责任,组织和督促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复学,防止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

3.教育行政部门职责。对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负直接责任,负责落实义务教育入学复学、控辍保学基本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监督和指导;牵头制定入学、控辍保学工作目标,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将控辍保学作为重要任务,列入本部门、义务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年终考核内容,并作为考核校长的重要指标。严格校点撤并程序,科学制定农村学校布局规划,避免因学校布局不合理、交通不便等因素导致学生上学困难甚至辍学。

4.统战(民族宗教)部门职责。积极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对入寺入教失学、辍学儿童少年进行核查,如实统计适龄儿童少年入寺入教数据,并依法依规协助做好劝返复学工作。

5.发展改革部门职责。联合教育行政部门,优化城乡学校规划布局,重视农村学校规划建设,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满足办学需求。

6.公安部门职责。联合教育行政部门,建立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和公安人口基础信息管理系统比对核查机制,及时发现未入学适龄儿童少年。

7.民政部门职责。负责留守儿童、流浪儿童、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感染儿童、残疾儿童的登记及救助;与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做好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义务教育工作;持续推进婚姻管理引领婚育新风专项行动,坚决防止未成年人早婚早育的现象。

8.司法行政部门职责。统筹、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控辍保学法治宣传教育,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支持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9.财政部门职责。按照云南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要求,依法落实义务教育经费投入责任。

1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责。开展集中整治未成年人非法务工专项行动,依法调查处理未成年人务工情况和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涉及省外务工的,按程序通报务工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查处;查处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要求及时移送同级公安部门;自查本部门组织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情况,严禁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协同配合教育部门开展引导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但未进入高中的未成年人接受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11.文化和旅游部门职责。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禁止在学校周边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学生进入。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12.卫生健康部门职责。督促指导做好学校卫生工作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防止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造成辍学。做好儿童、青少年的健康体检,指导学校做好疫情防控、近视预防等工作。配合残联对残疾失能儿童、少年进行医学鉴定。

13.市场监管部门职责。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做好校园周边环境整治,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使用童工违法行为。

14.农业农村部门职责负责政府救助管理,推动县级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实现各部门管理员自主维护账号信息,确保工作高效运转。

15.共青团组织职责。加强对特殊群体学生的亲情关爱帮扶,组织丰富多彩的团队活动,开展榜样教育,引导青少年儿童听党话、跟党走,热爱学习,追求上进。通过心理健康辅导室、留守儿童之家,开展预防性、支持性为主的心理健康教育,及时化解学生负面情绪,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和道德品质。

16.妇联职责。加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心关爱服务,深入学校开展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宣传教育。

17.残联职责。进一步完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有关信息,并按照规定纳入有关救助保障范围。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做好残疾儿童少年入学、送教上门等工作。

四、工作措施

全面落实义务教育阶段控辍保学责任,党政机关、共青团、妇联和党政干部、老师、家长、驻村工作队员要齐抓共管,确保义务教育阶段的孩子不失学辍学。要抓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各项工作落实,使农村留守儿童得到更好地关爱保护。依法依规切实保障适龄贫困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一)强化招生入学与动态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及各职能部门要全面深入开展摸底排查,准确掌握行政区域内包含随迁子女在内的所有义务教育阶段适龄人口、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少年和本地户籍外出就读义务教育学生的信息。每年3县级人民政府专题研究部署年度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和控辍保学工作。每年4月,乡镇人民政府以户籍、居住证人口为基本依据,全面排查行政区域内年满6周岁及以上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失学、辍学情况,做到不漏户、不漏人。每年5月,县级人民政府统筹配置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资源,制定招生入学、复学、保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年6—8月,乡镇人民政府联合县教育行政部门,向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发放义务教育入学、复学通知书,并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复学。

(二)组织疑似辍学学生排查,准确掌握劝返情况。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聚焦适龄、精准核查的原则。以公安部门提供的6—15周岁儿童少年名册为依据,查户籍,查学籍,查学生,查脱贫家庭适龄儿童少年。用户籍与学籍比对适龄失学人员,用学籍与实际在校学生比对辍学学生,用实际在校学生与扶贫数据库比对脱贫家庭失学辍学人员。用四查三对比建立疑似辍学、辍学学生人员名册,并将疑似辍学、辍学人员分为需要劝返(A类)和不需要劝返(B类)两大类18小类。

每学期开学后15天内县教体牵头完成排查工作,并将疑似辍学、辍学学生名单发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联合学校开展劝学工作,实现动态清零工作目标。

(三)加强组织领导,统筹部署学生劝返保学任务。各学校对义务教育入学和保学工作负有直接责任,认真落实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等措施。充分发挥教育、引导、帮扶作用,因人施策从学习、思想、行为等方面对学生进行帮扶。严格规范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健全疑似辍学、辍学学生报告制度。主动与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对接疑似辍学、辍学学生信息。完善家长委员会制度和家访制度,加强家校联系,发现学生逃学旷课、辍学、存在监护缺失或不良行为等隐患的,及时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取得联系,提醒、督促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履行责任。

(四)健全完善制度保障。

1.坚持控辍保学联席会议制。协调落实教育、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及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的职责和任务。每学期至召开1次联席会议研究部署控辍保学工作任务,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问题。

2.持续控辍保学定期通报制度。坚持学校月月报告、教体月月分析、政府月月通报的常态化监管机制,对控辍不力、未达目标的,由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予以约谈或诫勉谈话。建立限期整改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规定期限仍未整改到位的,依规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报告应有义务教育控辍保学的工作内容。

3.建立台账销号制度。各乡(镇)、村(社区)要积极与学校做好对接工作,对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逐一摸清情况,对已经出现辍学的学生,应及时建立个人台账和劝返包保机制,实行销号制度。要查找原因,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返尽返,并且保证不再出现新增辍学学生。

4.继续做好劝返报告制度。各学校要在每学期开学后10天内对学生入学、变动、就读情况及学籍变化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学生到校注册情况、疑似辍学、辍学情况摸排统计于开学后15天内向县教育体育局、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对未到校注册就读的,列出清单,及时查清去向;对随父母进城务工或随法定监护人外出就学的,及时对接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办理就学手续;对转学的,应按学籍管理要求及时完善转学手续;对连续3天及以上无正当理由未到校的,将有关信息登记录入政府救助平台控辍保学事项端口,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学生劝返工作,同时完善一生一档劝返工作台账。非本地户籍学生流失的,由县教育体育局向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发函告知辍学情况,配合做好劝返工作。

5.强化宣传引导及依法劝返工作机制。对因家庭思想观念而不返校的学生,加强宣传引导,加强依法劝返,落实监护人送孩子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定责任。根据劝返学生工作台账,按照应返尽返的要求,认真研究和分析学生的失学辍学原因,对症下药,精准施策,做好劝返和预防工作。对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云教规20182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四步法,即:宣传教育、责令改、行政处罚、申请强制执行或提起诉讼,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经四步法仍未劝返的学生,准许先办理延缓入学或休学手续,并继续做好劝返复学工作。

(五)进一步落实资助政策,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不因贫而失学、辍学。认真维护好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加强资助保障,全面落实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将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学生纳入生活补助范围。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加强学校食堂建设,改善学校供餐条件,切实改善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增强学校对贫困家庭学生的吸引力。针对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按照一生一案制定扶贫方案,统筹各类扶贫、惠民政策,确保孩子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辍学。

(六)聚焦落实部门法定职责,完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

1.加强企业商户管理,强化社会责任担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全县各酒吧、KTV、网吧、宾馆、酒店等场所的管理,要求各企业商户在显著位置标挂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标识牌标挂率达到100%。严禁全县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餐馆、宾馆、烘烤摊等场所招用未满16周岁的适龄儿童少年,每学期至少对全县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餐馆、宾馆等、烘烤摊场所排查1次,排查率达到100%。

2.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接纳未成年人的娱乐场所。县文化和旅游局牵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公安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配合,成立联合突击检查组,每学期至少对出租房、宾馆、酒店、酒吧、KTV、网吧、台桌球室等场所开展1次突击检查,对招用、接纳未成年人的经营场所,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严从重从快处理。

3.展集中整治未成年人非法务工专项行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制定《集中整治未成年人非法务工专项行动方案》,组织人力依法调查处理未成年人务工情况和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涉及省外务工的,要及时上报并由省级劳动保障监察局通报务工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查处查处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街接要求及时移送同级公安部门要开展本部门组织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情况自查工作,严禁为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引导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但未进入高中的未成年人接受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4.开展普法大宣传活动。县司法局要统筹、协调、指导乡镇(街道)和司法所做好控辍保学法治宣传教育,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支持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控辍保学是义务教育有保障底线目标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任务,各职能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各单位及各义务教育学校,要增强控辍保学责任感和紧迫感,深刻认识控辍保学工作面临的长期性、艰巨性、反复性问题;要锚定清存量、遏增量和常态清零工作目标,牢固树立钉钉子精神,守牢除身体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外脱贫家庭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不失学辍学底线。做到责任落实、政策落实、工作落实和成效巩固,精准严实抓好控辍保学工作。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级各部门要压实控辍保学双线四级(双线:政府一条线,教育部门一条线;四级:县、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居民小组)工作职责。实行分线包保制: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领导包乡镇、乡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包户;县教育体育局实行局领导包学校、校领导包年级、班主任包班、科任教师包人。各级各部门严格按《云南省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管理规定》职责分工,强化部门联动,创新工作方法,做好群众工作,运用宣传、动员、说服、引导、督促、教育等手段,组织开展失辍学适龄儿童少年劝返工作。

(三)强化监督考核。县人民政府对全县控辍保学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督查,督导检查各村劝返工作开展情况。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控辍保学工作纳入各村年度工作综合考核,真正落实双线四级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每一名辍学适龄儿童少年都有劝返责任人。县教体局、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要定时、不定时地开展专项督查,对控辍保学做得好的乡镇、村(社区)、学校,一要通报表扬,二要将好的经验做法及时在全县范围内进行推广。同时,对因领导不力、责任不明、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学生应返未返的,严肃追责问责。

附件:1.辍学学生分类

   2.宁洱县疑似辍学、辍学学生劝返工作记录表

   3.责令送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





附件1

                           辍学学生分类


一、A类:需要劝返人员

A1打工务农

A2厌学辍学

A3因病因残

A4在家上学

A5入寺入教

A6早婚辍学

A7扶贫易地搬迁

A8其他原因(需在备注栏说明原因)

二、B 类:不需要劝返人员

B1户籍原因

B2在校有学籍

B3省内就读无学籍

B4省外就读无学籍

B5延缓入学

B6超龄离校(实际年龄16周岁及以上或已毕业)

B7重病重残

B8其他原因(需在备注栏说明原因)

B9失踪失联(由公安部门界定)

B10出国在外


附件2


      宁洱县疑似辍学、辍学学生劝返工作记录表

学生姓名


性别


民族


就读学校


就读年级


就读班级


入学时间


疑似辍学时间


辍学原因


是否建档立卡户


家庭住址


家庭情况


学生状态


家庭成员

与学生关系

姓名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劝返工作记录

劝返人员(学校、村、乡镇)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劝返时间





















家访方式


内 容


图片

成效、是否已劝返、劝返时间


  家长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注:每次劝返均需附劝返照片,每生开展劝返工作不得少于3次。


附件3

责令送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

        


你的被监护人   ,身份证号码:          性别:  ,现年  岁,属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依法应到校接受义务教育。

  你及被监护人的上述行为,严重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第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等规定。

  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第五十八条等相关规定,责令你于      日前,送被监护人到校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如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等规定对你予以行政处罚。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