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宁林撤决字〔2025〕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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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00118/20250904-00001 |
公开目录: |
公开 |
发布日期: |
2025-0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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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
林业 许可证 |
发布机构: |
宁洱县林业和草原局 |
发文字号: |
宁林撤决字〔2025〕01号 |
申请人:云南云景林业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418452405K;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县金田路1号)
原许可事项: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宁洱县勐先镇和平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及贮存木材设施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
原许可文号:宁林许可〔2025〕05号
原许可作出日期:2025年6月10日
经审查,云南云景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4日向我局主动提交《云南云景林业开发公司关于给予撤销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宁洱县勐先镇和平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及贮存木材设施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宁林许可〔2025〕05号)行政许可决定书的申请》,明确请求撤销我局2025年6月10日作出的上述行政许可,并承诺自愿承担因撤销该许可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之规定,结合申请人主动申请的实际情况,此次撤销系申请人自身意愿,不涉及我局行政行为违法或过错,符合“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故依法作出本撤销决定,撤销决定内容如下:
一、撤销我局2025年6月10日作出的“宁洱县勐先镇和平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及贮存木材设施建设项目占用林地”行政许可(文号:宁林许可〔2025〕05号);
二、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原行政许可(宁林许可〔2025〕05号)效力终止,云南云景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不得再依据原许可开展任何与该许可相关的生产、建设活动;
三、云南云景林业开发有限公司需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原行政许可决定正本缴回至我局指定地点(地址:宁洱县林业和草原局二楼森林和草原资源管理站办公室);逾期未缴回的,原行政许可自本撤销决定生效之日起自动失效;
四、若对本撤销决定不服,云南云景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