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9月1日对宁洱镇太达村困峨村民小组32.93亩水田进行了征收,征收该土地的过程中,未对前述32.93亩水田范围内的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普洱民族团结道路建设项目东幅:K0+720-K0+980段以东25m范围(即:国道213线与宁洱大道交叉红绿灯路口往中孚能源加油站方向以东25m范围)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以及苗木进行补偿。现请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以及苗木的所有人,携带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苗木的权属性材料及2015年9月1日之前的土地使用权材料到宁洱镇人民政府(该土地的征收实施机关)办理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以及苗木的补偿手续。补偿办理期限为:2022年6月6日起的30个自然日内(即:2022年6月6日至2022年7月5日),若逾期无人申请补偿或者申请补偿人提交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苗木的权属性材料及2015年9月1日之前的土地使用权材料无法证实申请人具有所有权,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将视上述土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以及苗木为无主物,将于补偿期限届满的7日后对上述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以及苗木进行强制清除。
联系人:贾 锐 宁洱镇人民政府 18087905290
刘秋刚 宁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18887902168
特此通告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