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2021年地方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2022年9月29日在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宁洱县审计局局长 李志坚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县人民政府委托,我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2021年度县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请予审议。
根据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安排部署,县审计局依法审计了2021年度县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并对相关重大决策部署财力保障、重点支出政策落实、财政收入真实性、财政资源统筹、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管理、预算内投资资金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审计。审计结果表明:面对经济下行压力,全县各级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宁洱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有关决议和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批准的调整预算,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抓收入、保支出、防风险、促投资,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三保”任务、在乡村振兴、财政改革等方面努力工作、攻坚克难,较好地完成了年度预算收支任务。
一、财政管理审计情况
(一)县级财政管理审计情况
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27.40亿元,总支出25.59亿元,结转1.81亿元。政府性基金总收入12.79亿元,支出12.01亿元,结转0.78亿元。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8.87亿元,支出9.10亿元。
发现的主要问题:一是土地增减挂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收入未纳入政府性基金收入核算。二是因各预算单位未严格按照财政经济分类使用资金,造成支出经济分类混用。三是财政社保专户出借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四是未及时清理财政专户1个。
(二)预算指标下达、支付及剩余情况
2021年度全县累计下达资金39.11亿元,完成支出36.64亿元,未完成支出2.47亿元。
(三)结余结转资金情况
截至2021年底,2017年至2020年间结余结转指标尚未使用0.26亿元。
(四)中央及省级预算内投资资金管理情况
2021年,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 0,88亿元、省级预算内投资资金1.09亿元。部分项目未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形成我县新的工程性欠款。
(五)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2021年度纳入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编制范围的单位共147家,资产总额66.67亿元,负债总额5.93亿元,净资产60.74亿元。纳入县财政、县国资委统计范围的国有企业为16户,国有企业资产总额70.51亿元,负债总额49.03亿元,所有者权益总额21.48亿元。
对国有资产能够按照《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实施管理。
全省涉粮问题专项资金审计查出主要问题5个,涉及问题金额4747万元,其中:购进粮油未取得发票3 413万元,无付款凭据支付粮油收购款759万元,公款私存517万元,违规套取现金存入公司财务人员个人账户24万元,无接待函、无清单报销接待费用39万元,移送问题线索4个。
宁洱国润供水审计项目,目前正在实施中,尚未出具审计报告。
(六)政府债务及专项债券项目管理情况
2021年度新增地方政府性债务15.20亿元,其中新增专项债券6.49亿元、县域专项债券项目5.25亿元、市级高速公路专项债券项目1.24亿元。专项债券使用中依然存在项目工程进度缓慢、资金仍滞留在项目管理单位及违规拆借等问题。
二、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情况
本年度审计县发展和改革局、交通运输局、政法委、茶叶和生物产业发展中心、梅子镇5家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发现部分预算执行部门往来款长期挂账、清理不及时、会计处理不规范等问题。
三、专项资金审计情况
2021年开展墨江5.9级地震恢复重建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新增财政直达资金、“十三五”期间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情况3个专项资金审计。审计发现违规转贷整改不到位及上级直达资金指标未及时下达等问题
四、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情况
2021年开展固定资产投资审计12项,审减或节约政府投资345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超概算(预算)的状况仍然突出。
七、审计建议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管理,相关股室应对拨出的项目资金进行跟踪问效,督促项目单位管好用好项目资金,确保资金的安全、完整。
(二)加强专项债券资金管理和项目跟踪问效。相关主管部门以及项目单位等各类参与主体,逐个环节跟踪进展,一级抓一级,层层压实相关主体责任,既要督促加快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进度,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也要确保项目质量,提高债券资金使用绩效,决不能乱花钱。
(三)建议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管,确保政府投资依法有序。发改部门、建设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和参建单位上下联动切实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初步设计及概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批准的概算之内。
(四)规范土地出让收入使用管理。土地出让收入安排使用必须优先保障征地拆迁补偿、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支出,确保财政收入真实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