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麻辣香肠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的通告
|
索引号: |
100047/20240910-00001 |
公开目录:
|
公开 |
发布日期:
|
2024-09-10 |
|
主题词: |
|
发布机构:
|
宁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字号:
|
|
根据《普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2024年2月28日,普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位于思茅区茶城大道46号阳光新城91幢的普洱市天生祥超市对宁洱磨黑古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麻辣香肠进行了抽检,其中1批麻辣香肠不合格,现将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24年2月28日,普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位于思茅区茶城大道46号阳光新城91幢的普洱市天生祥超市对宁洱磨黑古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麻辣香肠(规格型号:散装称重;商标:磨黑古镇和图形;生产日期:2024年02月20日;质量等级:未标识)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测:麻辣香肠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A2240080046129011C。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4年3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下达限期责令改正通知书(宁市监责改〔2024〕02号)1份;2024年3月28日下午2时30分至15时10分,我局执法人员对宁洱磨黑古镇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经现场检查发现,宁洱磨黑古镇食品有限公司仓储间及销售区已无不合格批次的麻辣香肠。经调查,宁洱磨黑古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加工销售的不合格批次麻辣香肠(规格型号:散装称重;商标:磨黑古镇和图形;生产日期:2024年02月20日;质量等级:未标识),共计生产60公斤,销售价为48元/公斤,货值金额2880元。该60千克不合格批次麻辣香肠被分别销售至大兴量贩超市勐海店、大兴量贩超市景洪福德店、天生祥超市普洱市中心店、旗舰店、宁洱店、澜沧店、景东店。当事人接到不合格产品检测报告及宁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整改通知后,从大兴量贩超市勐海店、大兴量贩超市景洪福德店、天生祥超市普洱市中心店、旗舰店、宁洱店、澜沧店、景东店共召回不合格批次麻辣香肠共58千克,货值金额:2784元。召回后的不合格批次香肠已被当事人销毁处理,且向我局提供了整改报告。
(三)核查处置情况
经宁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当事人生产加工销售不合格麻辣香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合格麻辣香肠的事实。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并召回不合格产品,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减轻处罚的情形和《云南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第九条减轻处罚情形。本着“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行政处罚原则,结合我县经济发展程度和当事人实际经济状况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宁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