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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7日,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宁洱山妞土特产品店销售的宁火牌小甜肠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网络抽样),其中1批小甜肠不合格,现将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24年5月17日,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宁洱山妞土特产品店销售的宁火牌小甜肠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网络抽样,规格型号:散装称重;商标:宁火十图形;生产日期:2024年5月8日;抽样数量(含备样)2kg,备样数量1kg),抽样单编号:SBJ24530000710523319ZX,生产商:普洱鑫权食品有限公司。经抽样检验,该样品所检项目苋菜红,酸性红不符合GB 2760-2014《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4年6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下达限期责令改正通知书(宁市监责改〔2024031份;2024年6月18日下午16时0分至16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对普洱鑫权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经现场检查发现,普洱鑫权食品有限公司仓储间已无不合格批次的小甜肠。经调查,普洱鑫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不合格批次小甜肠(规格型号:散装称重;商标:宁火+图形;生产日期:2024年5月8日;质量等级:未标识),共计生产加工4.4公斤,销售价30元/公斤,货值金额132元。据企业负责人陈述,该批次小甜肠已全部销售完无库存,且向我局提供了整改报告。

三、核查处罚情况

经宁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小甜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合格小甜肠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进行处罚。

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4.00元(大写:肆拾肆元整)

2.罚款: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以上两项罚没款共计:10044.00元(大写:壹万零肆拾肆元整)。




                    宁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