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统计局政务公开制度
| 索引号: | p100004-30/2018-0708011 | 公开目录: | 公开 | 发布日期: | 2018-06-06 |
| 主题词: | 发布机构: | 宁洱县统计局 | 发文字号: |
一、统计资料的公布
(一)公布统计资料的原则
1.公开原则。按照统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统计资料。
2.合法原则。公布统计资料,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国家秘密、私人和家庭单项调查资料、企业商业秘密不得泄露。
3.国际惯例原则。所公布的统计资料,直接来源于本局搜集、汇总的统计调查资料;凡已公布的统计资料修正时,依照国际惯例予以公告。
4.及时原则。按照承诺的时间公布资料;普查、年度等重要统计资料,预告公布的时间。
5.便民、为民原则。公布统计资料,充分考虑使用者的需要,力求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使用。
(二)公布统计资料的内容及类型
根据国家和地方统计调查制度,公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宏观统计资料,主要包括地区生产总值、工业生产及经济效益、市场销售、固定资产投资、人口普查、农业普查、经济普查等统计调查资料。
本局采用以下两种类型公布统计资料:
1.数据类统计资料,是指本局搜集、汇总的反映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月度、季度和年度统计数据,以及普查等重要统计调查数据。
2.文字类统计资料,是指本局搜集、整理的反映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统计分析报告。
(三)公布统计资料的方式
1.发布“统计公报”。
2.印发《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统计年鉴》,公布详细的年度和历史统计资料。
(四)公布统计资料的日程
1.月度统计资料:工业生产、固定资产投资、财政收入、利用外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等指标在月后20日内发布(遇节假日,公布日期顺延);季度统计资料:GDP、农民人均现金收入等指标在季后1个月内发布。
2.年度“统计公报”,以及普查等重要统计数据,具体公布时间提前预告。
3.《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统计年鉴》,在年后10个月内印发。
二、统计执法检查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
(二)检查计划
本局在组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前应先拟定计划。检查计划包括检查的依据、时间、对象、事项和组织形式等。检查计划由分管局长组织各专业制定,形成文件正式下达,并向上级统计局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三)检查告知
本局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应当提前7日向被检查对象发出检查通知书,告知检查的法律依据、检查范围、内容、方式、时间,对被检查对象的具体要求、实施检查的人员及其负责人等。对有统计违法嫌疑的单位实施检查,检查通知可于本局认为适当的时间下达。
(四)检查人员的证件和权利
本局实施统计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对象出示《统计执法证》。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统计检查人员有以下权利:
查阅、审核、复制被检查单位的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要求如实提供情况;
可以就需要检查的事项向被检查单位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
(五)检查对象及有关人员不得拒绝接受检查,不得拒绝提供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不得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扰、抗拒检查,对《统计检查查询书》应按期据实答复。
(六)检查人员对在检查中知悉的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七)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及时提交检查报告,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本局应当在检查结束后15日内,作出以下处理:
1. 未发现统计违法行为的,作出《统计检查结论》并送达检查对象;
2. 统计违法行为轻微的,向检查对象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或建议书并责令限期整改;
3. 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三、办事的工作纪律、工作标准
(一)办事纪律
1.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依法统计,依法行政。
2.严禁使用文明忌语,文明服务,办事高效。
3. 廉洁奉公,不徇私情。
4. 严禁索贿、受贿、勒索或变相索要钱物。
5. 不得接受当事人的宴请和礼品。因特殊原因不能拒收的礼品,应按礼品登记制度执行。
(二)办事的工作标准
1. 依照程序,遵守时限,规范操作,文明服务;
2. 及时、准确告知办事结果;
3. 及时制作相关文书,内容完整、规范、有效;
4. 留存归档的材料齐全、规范。
四、政务公开的监督、投诉与责任追究
(一)监督
本局的政务公开接受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和民主党派的监督检查,接受法制机构,检查机构等政府工作部门的监督,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政务公开监督电话:0879-3027684,邮编:665199。
(二)投诉
对违反政务公开制度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本局政务公开监督机构投诉,本局应当在15日内给予答复,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者。
(三)责任追究
本局各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对有下列情况之一并经核查属实的,除按照法规政纪的规定处理外,还要根据责任大小、情节轻重以及社会影响程度,对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效能告诫、年度考核不称职和行政纪律处分:
1. 不按政务公开要求实行规范和文明服务,给政府和本局形象带来较坏影响的;
2. 违反政务公开承诺的办事时限规定;
3. 推诿扯皮,严重失职,工作存在明显或重大失误的;
4. 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
5. 受到群众投诉、举报,查实有违规违纪行为的。
对投诉不依法实行政务公开的当事人进行刁难和打击报复的,或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弄虚作假、欺骗当事人和社会公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后果,给予行政处分。
主办: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承办: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宁洱县融媒体中心
联系方式:nexxgk@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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