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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推动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县人民政府有关要求,编制《宁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局办公室作为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负责我局政府信息的审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负责对各职能股室送交的政府信息属性予以审核,对免予公开的理由予以审定。     

第二条  认真贯彻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制度。根据保密工作责任制所明确的“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和“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准上网”的原则,各股室在形成政府信息的过程中,要严格界定政府信息的密与非密、区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和免于公开政府信息;股室负责人、分管局领导负责公开信息的审定和把关工作。在政府信息界定过程中,对难以区分的可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县保密局确定。    

第三条  各股室应主动、及时报送其新产生和掌握的政府信息,务于信息产生后15个工作日内报局办公室,局办公室信息工作人员在收到信息后,及时进行汇总,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局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   

第四条  各股室应指定专人每周对本股室形成的政府信息,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就是否及时、完整、规范报送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加以纠正。     

第五条  局办公室在抓好自身信息审核、送交、依申请公开处理工作的同时,要做好对各处室信息送交工作的检查、指导,推动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健康开展。     

第六条  局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要定期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检查评议,重点检查制度和职责的落实情况。    

 第七条  对因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和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要求履行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的,将视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局办公室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公共查阅室,也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构,要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方便公众检索、查阅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和申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第九条  认真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接待、办理工作,要健全接待、办理程序,规范开展查阅接待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    

第十条  对于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应按照规范程序,由申请人出示身份证件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受理,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对于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转办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按照规范程序办理交接手续并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将办理结果和相关告知书、相关信息(属公开或部分公开的)报受理中心。     

第十二条  各股室应当指定一名信息员,负责本股室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信息员具体职责是:  

(一)制作本股室拟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维护、更新、发布本科室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对本股室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办理并答复依申请的政府信息;  

(五)协调确认本股室要公开的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事宜。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