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谢捷航 性别:男 年龄:36 身份证号:35032219891*******
家庭住址:福建省仙游县郊尾镇后面村富洋23号 邮政编码:351253 联系电话:1528713****
所在单位:宁洱神舟加油中心 职务:安全生产管理员 单位地址: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县宁洱镇太达办事处
违法事实及证据:经查明,宁洱神舟加油中心存在加油作业区员工未按规定穿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且在未安装可燃声光气体报警器的情况下允许客户在加油机旁使用手机支付的违法行为。你作为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制止和纠正上述违章作业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宁)应急现记〔2025〕46号1份,证明2025年9月3日执法检查时发现涉案违规行为;证据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宁)应急责改〔2025〕46号1份,证明涉案违规行为存在及应急管理部门已责令限期整改;证据三:谢捷航本人询问笔录1份,及身份证、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身份、职务及对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确认;证据四:现场照片,证明涉案违规行为的客观存在;证据五:宁洱神舟加油中心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及安全员任命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单位主体资格及谢捷航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1500元(壹仟伍佰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国家金库宁洱县支库库,账号24080200000*******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思茅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9月18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