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刘平芳 性别:男 年龄:41 身份证号:35032219840*******
家庭住址:福建省仙游县郊尾镇湖宅村祠堂边12号 邮政编码:351253 联系电话:1388885****
所在单位:宁洱神舟加油中心
职务: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县宁洱镇太达办事处
违法事实及证据:经查明,宁洱神舟加油中心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加油作业区员工上岗时未按规定穿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且在未安装可燃声光气体报警器的情况下,允许客户在加油机旁使用手机支付。你作为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宁)应急现记〔2025〕46号1份,证明2025年9月3日执法检查时发现上述两项违规行为;证据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宁)应急责改〔2025〕46号1份,证明涉案违规行为存在,且宁洱县应急管理局已责令该单位于2025年10月10日前限期整改;证据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谢捷航、当班员工袁正书询问笔录各1份,及被调查人员身份证、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询问人身份及对违规行为的发生过程和认识;证据四:现场照片,证明涉案两项违规行为的客观存在;证据五:宁洱神舟加油中心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单位主体资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1727327****)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信息(许可证编号:滇普安经(甲)字(2009)000093号,有效期2024年9月14日至2027年9月13日)。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国家金库宁洱县支库,账号24080200000*******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9月18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