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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宁洱神舟加油中心 地址: 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平芳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1388885****

违法事实及证据: 经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加油作业区员工上岗时未按规定穿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且在未安装可燃声光气体报警器的情况下,允许客户在加油机旁使用手机支付。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宁)应急现记〔2025〕461份,证明202593日执法检查时发现上述违规行为;证据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宁)应急责改〔2025〕461份,证明你单位存在上述违规行为且被责令于20251010日前整改;证据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谢捷航及当班员工袁正书询问笔录各1份、被调查询问人员身份证及有关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询问人身份及对违规行为的发生过程和认识;证据四:现场照片证明你单位存在上述违规行为的事实;证据五:宁洱神舟加油中心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资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172732*****)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信息(许可证编号:滇普安经(甲)字(2009)000093号,有效期2024年9月14 日至2027年9月13)。

以上事实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4.2条、第4.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国家金库宁洱县支,账号24080200000*******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9月18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