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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勐先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调整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县发展和改革局按照有关程序对勐先镇集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并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标准


勐先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调整表

收费项目

计量单位

现行收费标准(单位:元)

拟制订的标准(单位:元)

备注

一、居民

(一)镇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

·

5.00

12.00


(二)集镇及周边居民

·

未定价

12.00


二、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

(一)政府机关

桶(80千克

未定价

15

按量计收,收费单位应在垃圾桶显著位置注明容量。

(二)学校

桶(80千克

未定价

15

(三)卫生院

桶(80千克

77.5元/

15

(四)企业

桶(80千克

未定价

15

三、工商服务行业

(一)茶室、网吧、美容美发、洗车、快递、图文广告、维修服务类、钢窗制作及小型百货商店

店·

10元∕·

15元∕·

经双方协商同

意按量计收的,计量标准参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

(二)农家乐、饭店、冷饮、烧烤店、烧烤摊位、宾馆

店·

12元∕·

18元∕·

(三)集镇超市

店·

10元∕·

25元∕·

二、减免及优惠措施

(一)减免范围:经民政部门批准的特困户(五保户)、持有一级以上(含一级)残疾有效证件的残疾人给予全额减免生活垃圾处理费;对低保户、福利院、享有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含革命伤残军人、革命烈士军属)、持有二级以上(含二级)残疾有效证件的残疾人给予减半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用。

(二)减免优惠范围之外确实存在缴费困难的住户,由本人向镇垃圾清运管理部门提出减免申请,由镇垃圾清运管理部门核定是否给予优惠以及相应的优惠幅度。

三、严格执行收费政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收费单位应当收费场所设置标价牌,标明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有关部门要加强生活垃圾收费政策宣传工作通过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公开公示收费政策,提高政策的知晓率和理解度,争取广大人民群众生活垃圾收费政策理解支持,为推进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收费标准202551日起执行。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48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