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00042/20250410-00002 公开目录:公开 发布机构:宁洱县发展与改革局 2025-04-10 名称:关于调整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公示 发文字号:
关于调整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县发展和改革局按照有关程序对宁洱县城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并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标准
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调整表
收费项目 | 计量单位 | 征收标准(元) | 备注 |
一、居民 | |||
(一)常住户 | 户·月 | 15.00 | |
(二)暂住户 | 户·月 | 15.00 | |
二、非居民 | |||
(一)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 | 桶(120升) | 7.50 | 收费单位应在显著位置标注垃圾桶容量。 |
桶(240升) | 15.00 | ||
桶(660升) | 41.00 | ||
三、工商服务行业 | |||
(一)餐饮业(含农家乐、饭店、冷饮、烧烤店、烧烤摊位等) | 平方米/月 | 1.70 | 具备计量条件的,按量计收,计量标准参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执行;不具备计量条件的,按经营面积、房间数量计收。 |
(二)娱乐业(包括茶室、歌舞厅、洗浴中心、酒吧、网吧、游戏室、电影院、群众娱乐活动场所等) | 平方米/月 | 0.90 | |
(三)批发零售 | 平方米/月 | 0.90 | |
(四)酒店 | 间·月 | 4.00 | |
(五)其他服务行业(美容美发美甲、理疗、洗车、汽车装饰、快递、洗衣店、教育培训机构、图文广告、维修服务类、废品回收、各类办理点、食品加工、钢窗制作等行业) | 平方米/月 | 0.90 | |
(六)临时摊点 | 按量计收,计量标准参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执行。 | ||
四、自清自运生活垃圾 | |||
(一)委托环卫部门清运 | 吨 | 130.00 | |
(二)自清自运到垃圾处理厂 | 吨 | 90.00 | |
(三)粪便清运 | 吨 | 80.00 | |
二、减免及优惠措施
(一)减免范围:经民政部门批准的特困户(五保户)、持有一级以上(含一级)残疾有效证件的残疾人给予全额减免生活垃圾处理费;对低保户、福利院、享有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含革命伤残军人、革命烈士军属)、持有二级以上(含二级)残疾有效证件的残疾人给予减半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用。
(二)减免优惠范围之外确实存在缴费困难的住户,由本人向垃圾清运管理部门提出减免申请,由垃圾清运管理部门核定是否给予优惠以及相应的优惠幅度。
三、严格执行收费政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收费单位应当在收费场所设置标价牌,标明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有关部门要加强生活垃圾收费政策宣传工作,通过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公开公示收费政策,提高政策的知晓率和理解度,争取广大人民群众对生活垃圾收费政策的理解和支持,为推进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自2025年5月1日起执行,原《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县城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批复》(宁发改发〔2010〕46号)同时废止。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