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老化 无障碍浏览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同心镇石膏井村灵宫组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号)、《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民政局关于制定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标准的函》(宁民政函<2024>57号)、《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制定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标准的复函》(宁发改发<2024>118号)、《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等文件规定,经同心镇人民政府班子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同心镇石膏井村灵宫组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公告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公益性公墓是政府投资修建的镇级公益性墓地,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解决村(居)民故后归宿,解除村(居)民后顾之忧。

第二条 公益性公墓安葬故去的本镇村(居)民(不含离退休人员、职工配偶),其他人员不予安葬。

第三条 合理规划利用土地,为保护环境和水源有利群众生产生活,凡符合规定需要在公益性公墓安葬的,必须以骨灰盒或骨灰罐为载体安埋入土。

第四条 公益性公墓土地所有权归同心镇石膏井村灵宫组集体所有,不得私自转让买卖。


第二章公墓的管理


第五条 公墓由同心镇人民政府统一管理,承担监督、指导、安葬政策咨询及手续办理业务,办公室设在同心镇社会事务办公室,石膏井村灵宫村民小组具体负责公墓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提供相关服务。

第六条 公墓的区划与安埋方法

1.公墓以半坡山形而成,墓区被森林覆盖,墓区内因地制宜,合理规划,实行绿化、美化,以自然生长的环境景观为主。

2.安埋方法

以骨灰盒或骨灰罐安埋入土、立墓碑。墓穴规格为120cmX80cm(不含绿化空间),墓碑规格为88cmX60cm,墓穴按规划方位,自行认选。

3.公墓材料

建墓材料含墓碑、墓杆、墓柱等,分别为大理石、材料、GRC水泥构件,在不超出规定的安葬范围,丧属可根据自身经济能力认选(墓碑可以自愿购买)。

4.安埋事项

本镇家属故去后,由丧属与同心镇社会事务办公室联系办理相关手续,并交纳相关费用后方可安埋

第七条 手续的办理程序

1.提供相关证件:提供相关证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火化证》)即可到同心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2.同心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出具签字盖章的单位证明或申请书,缴纳相关费用后(详见第八条费用收取)可按要求办理安埋事宜。

第八条 费用收取

1.墓位价格(此费用为一次性收取)

根据2024年发改统一定价收费,自2024年10月起,按单墓穴2530元/冢收取费用;丧属自行解决刻字费和安葬过程中发生的人工费,若上级部门后续对墓位价格管理规定作出调整,将严格遵照最新政策要求执行相应变更。

2. 维护管理费

(1)按20元/冢/年的标准,一次性收取20年公墓维护管理费,总计400元,预交期限内管理费发生调整的,不再追收或退还。

(2)安葬的墓位交费到期的,按新的交费标准,在到期前30天内,必须到同心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办理手续,并续交管理费。逾期一年不交纳服务费的,由同心镇社会事务办公室提醒补交费用或劝其搬离,如提醒后30天内未履行,视为自动放弃管理,墓位任由处置。

第九条 服务管理

1.同心镇公益性公墓制定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落实责任,实行规范管理,严格做到对丧属负责,对社会负责。

2.公墓建立档案管理,与丧属签订《委托管理服务协议》,长期保存,直至当事人自愿放弃委托服务。


第三章相关规定


第十条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不可以预订墓位,由安葬家属到同心镇公益性公墓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交纳相关费用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 凡进入公墓安葬的丧事活动,要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

第十二条 安葬或祭奠等丧事活动燃放鞭炮须到指定地点,活动用品须到指定地点处理,不得任意丢弃或焚烧,若损坏公墓内设施的须按造价赔偿,禁止在公墓内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三条 不得随意改变墓位材料、规格及规划设计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予以改正,才可安装,否则,不予安葬;其改正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个人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凡违反本规定擅自到同心镇石膏井村灵宫公墓安葬的,一律强行迁出,并追究当事人责任,对各单位出具证明不真实、弄虚作假的,直接追究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并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同心镇公墓管理,实行公开监督,全镇人员有权对公墓管理中的不正之风进行举报。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同心镇人民政府所有。

第十七条 此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同心镇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7日         

(此件删减后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