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要求,为增强政务服务工作的透明度,规范政务服务信息公开行为,维护政务服务相对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务服务的相关信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务局在其管理和提供政务服务工作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与办理行政审批和其他服务事项相关信息(以下简称“政务信息”)的公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政务局向社会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由各业务科室提供,办公室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县政务局政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公开并及时更新政务信息,保证其及时、真实、准确,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政务信息的,应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务信息予以澄清。所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五条 局机关应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和领导分工;
(二)县政务服务中心的进驻单位、进驻事项;
(三)局机关形成的非涉密文件、制定的规章制度;
(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咨询处理情况、收费和减免情况、行政复议、诉讼和申诉情况等法律法规规定公开的内容。
各进驻窗口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窗口部门分管领导、窗口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及窗口咨询服务电话;
(二)本部门窗口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的项目名称、法律依据、申请条件、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等具体内容,以及与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相关的其他信息;
(三)窗口人员亮明身份(照片、姓名、单位、服务电话、监督投诉电话等)、岗位职责、办事流程、服务承诺。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四)公共资源交易统一进场目录、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程序、收费标准等;
(五)公共资源交易中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土地招拍挂、国有资产处置、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物品拍卖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拟公开的政务信息应进行保密审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保密局确定。
第七条 政务信息公开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
第八条 政务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县政府信息公开网、宁洱政务服务网、《办事指南》、《办理事项告知单》以及政务服务大厅多媒体电子查询系统、LED电子播放大屏等方式予以公开。
第九条 办公室负责编制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适时进行更新。
第十条 建立政务信息公开档案,对已经公开的政务信息、群众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结果等资料进行阅卷归档,供公众查阅。
第四章 公开的程序
第十一条 以政务服务管理局名义公开的政务信息,由各股室初审,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复审同意后公开。对公开的信息进行变更、撤销或者终止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审核,及时告知公众并作出说明。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每年按期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十三条 办公室负责对本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