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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洱县国土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对其制作以及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

      第三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四条 市政府本级及其部门和各县(市)、区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7.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8.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第五条 各乡镇国土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2.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6.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第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要在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