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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洱县环保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环境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省环保厅和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公开应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依法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

第四条 局分管办公室的负责人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领导,办公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机关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在各自职能范围内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办公室

1、负责局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2、组织编制和修订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3、本局政府网站信息公开栏目的建设与管理;

4、负责全局政务信息公开的报送工作。

5、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二)法规宣教股

1、组织编制和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组织编制和修订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3、协调组织向新闻媒体发布政府信息;

4、受理、转送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向局机关提出获取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

5、送达依申请公开告知书及相关资料;

6、受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网上、电话、来信、来访的举报投诉;

7、纠正、查处不依法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

8、承办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的行政复议,办理对下属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案件;

9、受主要负责人委托,承担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的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

(三)财务部门

1、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经费保障;

2、监督政府信息公开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

(四)机关各股站室

1、搜集、整理、提供本部门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并对其准确性负责;

2、对本部门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编目,提出专业分类、公开类别、发布形式及发布期限;

3、及时更新和维护本部门公开的政府信息;

4、承办本部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事项。

第五条 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范围

(一)主动公开的范围

1、履行职能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3、其它职责依据、条件、程序;

4、机构职能及其变动情况;

5、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6、其他依法主动公开的事项。

(二)依申请公开的范围

申请人需要宁洱县环保局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不予以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三)不予公开的范围

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2、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部门确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公开方式

(一)网站公开。通过宁洱县政务信息公开网站发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及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栏公开。在局办公大楼的一楼设置公开栏,显示公开信息。

(三)新闻媒体公开。通过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政府信息。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