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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宁洱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管理办法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印发《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更好

理解《》,推动《办法》实施,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编制背景

为加强宁洱县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监管和控制,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普洱市城乡管理条例》《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整改方案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适用条件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单位和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与管理活动。

《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绿化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建(构)筑物拆除工程以及收储土地整理工程,但抢险救灾、居民住宅装修、农民自建或者拆除低层住宅工程除外。

《办法》所称扬尘治理管理,是指在工程建设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市容环境卫生和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活动。

三、本县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管理各部门职责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县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查全县范围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实施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程扬尘治理的监督管理。

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除工程扬尘治理的监督管理;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除工程和收储土地整理工程扬尘治理的监督管理。

环保、公安、交通运输、市容环卫、市政公用、安全生产监督、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设工程扬尘治理施工管理工作。

四、《办法》其他内容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职责和其他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