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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磨黑镇集镇运行管理,磨黑镇人民政府制定《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磨黑镇集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全镇各单位、广大群众及经营主体准确理解、全面把握《办法》核心内容,确保政策落地见效,现将《办法》出台背景、政策依据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磨黑镇作为历史文化名镇、红色美丽村庄,拥有独特的盐文化、红色文化底蕴和传统民居、文物资源,集镇风貌保护、秩序管控、环境治理工作至关重要。随着集镇发展,过往存在交通通行秩序混乱、占道经营等问题。为有效破解集镇治理痛点难点,统筹人居环境提升、集镇规范管理与文旅产业发展,构建文明、卫生、整洁、繁荣、和谐的特色古镇治理体系,磨黑镇人民政府制定本《办法》。本《办法》不设定行政处罚、行政收费和行政强制措施,对违规行为统一由法定执法主体依法处置。

二、政策依据

本《办法》严格遵循国家、省、市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立足磨黑镇集镇规划、文物保护、市容管理、交通治理等工作实际制定,核心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九章四十三条,涵盖总则、集镇规划与建设、交通及设施、经营活动、镇容管理、环境卫生、文物保护和消防安全、责任追究、附则九大板块,全方位构建集镇规范化、精细化管理体系,核心内容如下:

(一)明确总体管理规则

明确《办法》适用范围为磨黑镇集镇规划区内所有单位和个人,确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管理与服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管理原则。成立集镇管理工作专班,统筹负责集镇管理的检查、指导、监督、协调等工作,厘清各部门、村(社区)管理职责。

(二)规范集镇规划建设管理

严格管控集镇建设行为,集镇范围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及管线铺设、临时建设工程,均需依法报批,取得规划许可并经现场验线后方可施工。严控未批先建、私搭乱建等违规行为,建筑风貌、建材使用必须契合古镇历史文化特色。规范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场地设置不低于1.8米围挡并结合本土文化美化,落实扬尘、污水、垃圾管控措施,明确夜间22:00至次日6:00禁止高噪声施工,竣工后及时清理恢复场地。

(三)细化交通与公共设施管理

划定集镇核心管控区域(东至风雨桥,西至矿山桥头,南至磨黑中学,北至大营桥头),实行单向通行、限速管控(时速5公里/小时),明确通行、限行、禁行车辆类型,仅备案居民车辆、合规服务保障车辆可进入核心区,严禁无牌无证、报废、危化品车辆及重型车辆碾压青石板路面。明确7处公共停车场,规范路边临时停车规则,划定全域禁停区域。

同时细化集镇道路、绿化、排水排污、照明等公共设施管护要求,严禁擅自占用、挖掘、损坏各类公共设施,确需施工、改造、砍伐绿植的必须报备审批,损坏设施需依规修复或赔偿。

(四)严格集镇经营秩序与噪声管控

实行进店规范经营,全面禁止占道经营、摆摊设点、乱堆杂物,文旅市集、民俗展演等临时占道活动需提前报备,活动结束即刻恢复场地。规范农贸市场经营秩序,严禁私搭摊位、欺行霸市、欺诈销售等违规经营行为。

划定静音管控时段,每日22:00至次日6:00全域禁止各类高分贝噪声扰民行为,学校、卫生院、居住区周边全天禁止外放音响(公益、应急场景除外),全力保障群众生产生活安宁。

(五)强化镇容风貌与环境卫生治理

统一集镇风貌管控标准,临街建筑装修、户外广告、雨棚、招牌设置需风貌审核,优先选用木质、仿木材料,贴合古镇风貌,严禁私设占道广告、乱挂乱摆。全面落实商户、住户“门前五包”责任制,明确卫生、秩序、绿化、美化、设施管护五项责任。

细化环境卫生管理规范,实行分段保洁、分级负责机制,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定点投放。明确集镇建成区禁养家禽家畜、规范宠物饲养管理,严禁随意倾倒垃圾、排污、焚烧废弃物、污染河道景观水体等不文明行为。

(六)筑牢文物保护与消防安全防线

严格落实历史文化名镇、文物保护管控要求,明确保护范围内禁止的各类损毁风貌、破坏文物的行为。建立文物、历史建筑修缮分级分类审批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初审上报,所有修缮改造工程必须依法审批、由资质单位施工,遵循最小干预、不改变原状原则。

压实全域消防安全责任,核心区禁止开设汽修、易燃易爆物品售卖店铺,严禁占用消防通道。明确经营主体、住户、文物建筑产权人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要求常态化开展用火用电用气隐患自查,配齐消防设施,及时排查整改安全隐患。

(七)明确责任追究与实施细则

明确各类违规行为处置依据,损坏公共设施、阻挠执法、履职不力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明确《办法》自2026年9月27日起实施,试行期3年,由磨黑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后续将根据上位法律法规调整及试行情况动态修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