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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第四次全国

                                        文物普工作方案的通知


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单位:

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第四次全国文物

普查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宁洱县文物工作,切实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全面掌握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情况,根据《普洱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普政办发〔2024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文化兴滇的工作要求,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依法实施,周密组织部署,强力推进文物普查工作,确保普查结果全面客观反映我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基本状况。

(二)总体目标

建立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和数据库,健全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按认定标准和登记公布程序,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及保护管理机制,构建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管理体系。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建强全县文物保护队伍,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二、主要任务

(一)普查范围:范围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共六个类别。其中,古文化遗址分为17个细分类别古墓葬分为4个细分类别古建筑分为15个细分类别石窟寺及石刻分为5个细分类别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分为19个细分类别其他分为3个细分类别共计63个细分类别。

(二)普查内容:普查主要是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三)普查任务

1.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开展复查和对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开展调查。以乡镇为基本单元,对三普所有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逐一开展实地复查,重点确认复查文物的当前保存状况。建立新发现文物线索清单,根据线索清单逐一开展实地调查,做好信息采集与填报。在做好一般不可移动文物调查的同时,重点关注近现代工业遗产、民族乡土建筑、传统老字号遗存、历史文化线路、水下文物、近现代革命史迹的调查。

  2.依法开展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登记和公布。对于已完成三普复查,且尚未履行认定程序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补充认定。对确认登记文物消失的,由文物行政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对于新发现文物,由县文物行政部门开展认定。经本次普查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的,由县文物行政部门及时登记,报告县人民政府,同时向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所有人或使用人提出异议的,由县文物行政部门及时处理。

  3.建立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和数据库。县人民政府根据普查结果,建立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建立全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数据库,以全国范围基于遥感影像数据制作的正射影像图为底图,标注全县不可移动文物空间分布,关联不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实现共享。健全名录公布体系,县人民政府将本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目录(涉密信息除外)作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统筹考虑文物安全,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政务新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4.建强文物保护队伍。积极组织、调集文物系统及相关专业力量参与普查工作,发挥县级文博单位的技术指导作用,加强普查工作中的专业支撑。通过普查,发展壮大人才队伍,提升普查队员专业素质,实现文物行业大练兵。

  三、组织实施

  (一)成立机构

为加强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不作为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

  领导小组由县宣传部主要领导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政府办联系文旅工作副主任文旅党组书记、县文旅局长、文物局局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县党史研究室、县教育体育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县水务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国资委、县林草局、县统计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县人武部及各乡镇组成(名单祥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文物局局长兼任,负责协调处理文物普查工作的日常事务,办公室人员根据普查工作阶段性需要从相关成员单位抽调,抽调单位须予以服从和支持。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县文旅局具体测算后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财政局按照县人民政府批复进行资金保障;涉及全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方面的事项,由县文旅局、县财政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底图方面的事项,由自然资源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文物局负责和协调。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区域文物普查工作的责任主体,参照县级领导小组范围,及时成立本级普查机构,并严格按照时间节点统筹抓好普查工作落实。县旅局要压实责任,具体组织实施普查工作,调动县文旅局相关股室和下属单位相关成员单位、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及社会力量参与普查工作,充分发挥乡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基层文保员力量作用,应严格规范普查行为,严肃普查纪律。

  二)分段实施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从20241月开始,到2026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430日。

  1.第一阶段(20241月至20244月)。主要任务是建立各级普查机构,确定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培训,建立全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专家库,加强对各地普查工作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2.第二阶段(20245月至20255月)。主要任务是以乡镇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认真做好文物数据和相关资料的采集、登记工作。

  3.第三阶段(20256月至20266月)。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全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和数据库,逐级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普查任务完成后,召开全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总结会议。

(三)方法步骤

1.信息采集。充分利用国家文物局开发的普查系统,统一执行普查标准,规范开展普查信息采集工作。

  2.实地调查。以乡镇为基本单元,开展实地调查。对于复查文物,逐一核准每一处不可移动文物现状情况,补充更新相关信息,重点是掌握当前最新状况。对2012年以来已经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逐一实地开展现场调查,采集文物基础信息。对普查中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采集文物基础信息。采集信息应重点突出文物价值载体部分,为开展文物认定提供依据。

  3.数据审核、上报。在完成现场数据采集后,县级普查机构基于普查系统对普查内容进行初审,合格后上报普洱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

  4.成果汇总及应用。逐级做好目录汇总、图件绘制、不可移动文物现状与发展态势分析、报告编制等工作,生成普查目录成果、图件成果、基础数据、报告成果、数据库成果,面向政府机关、科研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不同层级的数据服务,最大程度发挥普查的综合效益。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领导小组要加强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支持,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积极提供文物资源线索,组织动员本系统做好普查工作,为普查队员现场调查提供工作便利条件,及时准确提供管理使用的文物相关信息,协助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协同做好普查文物的安全和保护工作

  (二)加强经费保障

  文物普查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时保障拨付到位。主要包括本地普查机构工作经费、设备购置、车辆租聘、人员培训、专家费、差旅费、编制内在职人员支出、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文物征集以及探沟开挖征占补偿费用

  (三)加强质量管理

  县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普查成果质量把控,对普查野外到达率和调查区域覆盖率加强质量控制,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建立数据追溯机制,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普查数据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严肃查处违法违纪,在文物普查中,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破坏、撤销、灭失的情形,要及时报告,文物行政部门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

  (四)加强宣传引导

宣传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宣传文物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提高全社会对文物普查工作认知,营造支持普查、支持文物保护的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