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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中心: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确保县人民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有效,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普洱市重大行政决策范围事项标准规定(实行)》等精神,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合法性审查是制发规范性文件和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是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保障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的重大举措,有利于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政令统一,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各乡(镇)、各部门要从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提高认识,强化合法性审查的制度和能力建设,做到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都合法合规,避免或减少决策失误,从源头上防范法律风险,推进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准确把握合法性审查工作要求

(一)合法性审查的范围

1.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确保实现全覆盖,做到应审必审。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范围。

2.编制或者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以及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项发展规划和重要区域发展规划;全局性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政府投资的重大社会公益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非政府投资但需经政府审批并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制定或者调整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科技教育、城市建设、安全生产、劳动就业、卫生健康、公共服务等重大政策措施;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以及专营商品、特许经营或者服务的价格;为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社会稳定、社会秩序采取的长期限制性措施;其他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人事任免、内部行政管理、外事活动等决策,行政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处置决策不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范围。

(二)合法性审查的工作主体

县政府办公室、县司法局共同承担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要明确具体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对本单位起草或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或者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文件或方案起草单位进行合法性初审后,再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交由县人民政府合法性审查部门进行审查。

(三)合法性审查的内容

1.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内容包括:制定主体的合法性;制定依据的合法性;制定内容的合法性;制定权限的合法性;制定程序的合法性;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2.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内容包括:决策主体的合法性;决策依据的合法性;决策内容的合法性;决策权限的合法性;决策程序的合法性。

(四)合法性审查程序

1.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前,起草单位应先进行合法性审核,再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核。部门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明确的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起草单位应当报送以下审核材料:

(1)文件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

(2)制定文件的依据目录和文本;

(3)征求意见以及意见采纳情况;

(4)本单位的合法性审核意见(部门规范性文件除外);

(5)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审核机构应当对起草单位报送的审核材料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退回起草单位,或者要求起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后,再进行合法性审核。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规范性文件等外,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审核机构在审核中需要有关单位作出说明、提交依据文本的,有关单位应当在要求期限内回复;需要协助工作的,有关单位应当配合。

审核机构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合法、不合法、应当予以修改的书面审核意见。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规范性文件作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特殊情况下,起草单位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县人民政府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2.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经本单位合法性审查机构审查后,报请县人民政府合法性审查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1)提请政府讨论决定的请示;

(2)决策事项草案及起草说明;

(3)决策事项制定的法律依据或者政策依据;

(4)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调研报告、专家论证(咨询)意见等有关材料,以及应当提交的风险评估报告和听证报告;

(5)承办单位合法性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

(6)其他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材料。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提交的材料不完备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不予受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自收到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提交决策事项草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草案及有关材料送交县人民政府合法性审查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政府合法性审查部门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及有关领域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或者提出咨询意见;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实地考察调研;视审查情况,可以要求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补充提供有关材料以及补充完善本规定要求的有关程序。补充材料、征求意见、考察调研、论证咨询的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期限。

合法性审查部门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合法;建议部分内容修改完善;决策事项草案超越法定权限,或者内容、程序存在重大法律问题的书面审查意见。

三、坚决落实合法性审查工作责任

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合法性审查机制对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把关作用,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文件,不得提交会议审议或者报请领导审签。审查机构未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重大行政决策,不得提交县政府会议讨论或报请县政府领导审签;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政府讨论决定。   
在实施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未依法按照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决策,造成重大行政决策严重失误的,按照《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不论是否已调职、离职、辞职或者退休,进行责任倒查,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713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