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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出生登记

一、新生婴儿出生登记

凡新生婴儿,(包含非婚生的、超计划生育的)既可以在父亲也可以在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住户登记。

所需材料:1、申请书;2、《出生医学证明》;3、结婚证;4、父母双方户口簿。

二、非婚生育的新生婴儿出生登记

原则上随母落户,需提供1、书面申请;2、婚育陈述情况;3户口簿;4、身份证;5、婴儿出生医学证明。要随父落户的,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要求出生医学证上父母信息登记要完整、准确、全面。

办理程序:3岁以内的派出所审批;3岁以上的县局公安机关审批;超过16岁的市局审批。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收取费用。

三、弃婴或非亲生婴儿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公民捡拾弃婴的,一律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门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抚养。民政部门指定的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凭《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社会福利机构证明申报户口。

所需材料:14岁以下的1、养父母申请。2、《收养证》。3、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4、派出所的调查意见;14岁以上与抚养人生活多年未办理收养法律手续的1、抚养人书面申请。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3、刑事技术部门出具的不系被拐卖儿童的证明。4、派出所的调查材料。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收取费用。

四、跨国婚姻所生子女出生登记

夫妻一方为中国公民,与涉外居民通婚后所生子女,要求申报落户的,由落户地公安机关确定其具有中国国籍后,方可接受落户申请。

所需材料:在国外出生的子女1、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或DNA亲子鉴定。2、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开具的身份证明及对相关证件的认证材料。3中国一方的户口簿。4、申请;5、出入境部门的国籍认定。在国内所生子女1、出生医学证明。2、结婚证。3中国一方的户口簿。4、申请。

对确定不能提供出生医学证、国籍证明材料及其他所需证明材料的人员有落户地派出所调查,核实出生、国籍、亲子关系情况的,可办理户口登记相关手续;对少数通过落户地派出所调查后,仍不能核实出生、亲子关系的,由其具有中国国籍父(母)亲提供DNA证明亲子关系办理户口登记手续。14岁以上人员,由派出所开展专题调查,并经公安出入境、国保或反恐等部门证实没有长期出镜、参与国外非法组织等情况后,方可接受落户申请。

第二节 死亡登记

死亡登记,标志着公民的生命完结和权力终止。痛过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在法律上证明死亡时间和原因,以便死亡者的家属处理善后事宜。

所需材料:1、《死亡医学证明》或者司法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法院死亡宣告判决书;2、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城镇在葬前,农村可在一个月以内,有死者的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交验材料”向死者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的,由暂住地公安派出所通知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第三节 迁入登记

公民经常居住地发生变化后,应将户口迁移到现住址,云南省范围内的户口迁入实行居民户口网上迁移(不纳入网上办理的情形除外)。凡符合迁入条件、所需材料齐全的,由迁入地派出所一次办结。

有一下情形之一,不纳入居民户口网上迁移:

(一)大中专院校校学生的户口迁移;

(二)迁入地派出所事前掌握迁移人已出国、出镜或涉及未了结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认为暂不宜办理户口迁移的;

(三)未经监管执行单位出具同意迁移户口证明材料的监管对象;

(四)公安机关认为不宜网上迁移的其他情形。

省外迁入的,需由申请迁入地县(区)公安局审核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当事人凭《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和原籍《户口迁移证》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迁入的情形及所需材料

(一)合法稳定的住所迁入所需材料1、申请;2合法稳定的住所证明(房产证);3、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4身高、血型证明;

(二)投靠迁入:

居住在城镇的三代以内的直系亲属相互可投靠所需材料如下:1、申请;2、合法稳定的住所证明;3、直系亲属相关证明材料;3、户口簿;4、身份证;4身高、血型证明;

居住在农村的投靠迁入所需材料:|1、夫妻投靠2、未成年子女投靠;3、残疾或生活不能自理的成年子女投靠父母;4、父母投靠成年子女;

(三)返回农村原籍所需材料1、申请;2、本人或家庭成员(含其父母、配偶、子女)在农村原籍地具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3派出所社区民警对该人实际居住及亲属关系的调查笔录;4户口簿;5、身份证;6、身高、血型证明、正规照片一张

(四)大中专(技校)学生毕业迁入。

大中专(技校)学生毕业后已实际就业,暂无合法稳定住所的所需材料1、户口迁移证;2、毕业证;3、就业报到证或就业登记证;4、单位接收证明;5、户口簿;6、身份证;7、身高、血型证明、正规照片一张

大中专院校(技校)生毕业后,未落实工作,返回原籍实际居住生活的所需材料1、户口迁移证;2、就业登记证;3、毕业证;4、身份证;5、派出所社区民警对该人实际居住及亲属关系的调查笔录;6、身高、血型证明。

(五)复员退役军人迁入

转业干部安置迁入所需材料:1、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开具的转业干部报到通知书;2、市军转办的行政介绍信;3、落户证明;4、单位接收证明;5、转业军人证明书;6、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关系证明(投靠父母落户的提供直系关系证明、父母居民户口簿,投靠配偶落户的提供结婚证、配偶居民户口簿) 、房产证或稳定住所证明;7身高、血型证明。

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在城镇安排就业落户所需材料:1、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退伍军人安置介绍信;2、落户介绍信、3、士兵退出现役证或转业志愿兵退出现役证;3、接收单位证明;4、入伍注销户口证明或入伍注销居民户口册;5、关系证明(投靠父母落户的提供直系关系证明、父母居民户口簿,投靠配偶落户的提供结婚证、配偶居民户口簿) 、房产证或稳定住所证明;6身高、血型证明。

复员干部迁入所需材料:1、复员干部安置介绍信;2、复员干部落户介绍信;3、退伍证;4、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5、入伍注销户口证明或入伍注销居民户口册;6、关系证明(投靠父母落户的提供直系关系证明、父母居民户口簿,投靠配偶落户的提供结婚证、配偶居民户口簿) 、房产证或稳定住所证明;7、身高、血型证明。

军队自主择业干部迁入所需材料:1、省军转办批准的自谋职业批复;2、军转办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证明;3、转业军人证明书;4、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和居民身份证;5、入伍注销户口证明或入伍注销居民户口册;6、关系证明(投靠父母落户的提供直系关系证明、父母居民户口簿,投靠配偶落户的提供结婚证、配偶居民户口簿) 、房产证或稳定住所证明;7身高、血型证明

退伍军人自谋职业迁入所需材料:1、自谋职业批复;2、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退伍军人落户介绍信;3、退伍证;4、入伍注销户口证明或入伍注销居民户口册;5关系证明(投靠父母落户的提供直系关系证明、父母居民户口簿,投靠配偶落户的提供结婚证、配偶居民户口簿) 、房产证或稳定住所证明;6、身高、血型证明

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迁入所需材料:1、本省、市、县(区)各级民政部门安置落户证明;2、军队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的离休证或退休证;3、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4、稳定住所证明;5、关系证明(投靠父母落户的提供直系关系证明、父母居民户口簿,投靠配偶落户的提供结婚证、配偶居民户口簿)。6、身高、血型证明。

(六)就业于普洱市内的全国优秀农民工、云南省杰出农民工、云南省优秀农民工迁入所需材料:1、表彰证书或文件;2、《居民户口簿》3、有效身份证或者证明材料。4)身高、血型证明。

第四节 迁出登记

一、迁往外省所需材料:1、《户口准迁证》;2、《居民户口簿》;3、居民身份证。

二、省内迁出

省内居民实行居民户口网上迁移制度,迁出登记手续由迁出地公安机关在受到居民户口网上迁移出信息完成迁出登记,迁移人不需返回原籍地办理迁出登记手续。

三、公民入伍迁出迁出注销户口所需材料:1、《应征入伍通知)或军事院校《入学通知》和《入学须知》;2、《居民户口簿》;3、居民身份证。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或被军事院校录取的学生,在入伍(入学)前本人或者户主持“交验材料”向公安派出所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四、考取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迁出登记

政策规定:考取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选择迁移户口的,如下规定办理。

所需材料:1、《录取通知书》和《入学须知》;2《居民户口簿》;3、本人居民身份证。

由本人或者户主持“交验材料”向公安派出所申领《户口迁移证》,办理迁出登记手续。

第五节 变更更正登记

一、变更姓名

所需材料:1申请书;2属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职工的还要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在校学生提供学校证明);3居民身份证;4《居民户口簿》。

未满18周岁的公民,由父母或收养人、监护人申请变更;年满18周岁以上公民由本人申请变更,一般不予更改,若理由充分、材料齐全,民警受理后,按规定审批办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变更姓名不予办理:

1、已更名后,理由不充分再次要求更改姓名的;

2、逃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正在受侦查或已被处以刑罚(含监外执行的五种人)、劳动教养、被羁押的人员;

3、出于迷信心理、要求变更姓名的;

4、公安机关认为其他不予更名的情形。

二、更正出生日期

所需材料:1申请;2原始户籍档案(包括常住人口登记表、公民身份证号码顺序登记表、出生住院期间原始病历档案记录、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3居民户口簿;4居民身份证。

因派出所登记错误,再次提出更正申请的,由责任派出所查明情况后写出书面报告和处理意见,附原始审批档案、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登记表,按规定报批。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不予办理

1、原凭《出生医学证明》已入户,后提供补办《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证明要求更改出生日期的;

2、国家公务员、属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参工管理人员、事业单位人员等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

3、以就业、参军、上学、退休、结婚等为目的更改出生日期的;

4、为逃避、减轻刑事制裁更改出生日期的;

5、对曾有出生日期更改记录,再次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一律不予受理。

三、变更更正民族

(一)、变更民族交验材料:1申请;2市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证明文件;3本人的居民身份证;4《居民户口簿》。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年满20周岁的不再变更民族。

(二)、更正民族所需材料:

公民的民族成份出现逻辑错误或因派出所登记错误的需要的材料1、申请;2、居民户口簿;3、居民身份证;4、派出所的情况说明及调查情况。

四、变更更正性别

(一)、变更性别所需材料:1申请;2提供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3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4居民户口簿;5居民身份证。

(二)、更正性别所需材料:1申请;2派出所的情况说明。

五、更正其它项目

由于本人的假报、错报而发生差错的,不论是本人自动申请更正,或者公安机关工作中发现,经查证核实的,予以更正。

第五节 户变动登记

户变动是指同一派出所辖区内的居民因婚姻、工作、抚养等关系发生变化,为了便于工作、生活需对原家庭户内的户成员进行分(并)户的行为。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或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的可以申请立(分)户,并担任户主。

申请立(分)户的,需交验材料:1、申请书;2、《结婚证》、《离婚证》判决书或协议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3、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宅基地审批手续或乡(镇)土管所出具的证明(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颁证未完成前不作为分户的必备材料)4、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分户的证明。5、居民户口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