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材料
1.年满16周岁公民;交验居民户口簿和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其中一种证明材料。
2.未满16周岁公民;交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如未登记与监护人亲属关系还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等其他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监护人居民身份证;监护人合法稳定就业、居住或者申请人合法稳定就学的其中一种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1.年满16周岁公民,本人向现居住地就近的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提出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省内通办”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和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其中一种证明材料,确认提交信息的准确、真实性,签订书面承诺书。
2.未满16周岁公民,在监护人陪同下向现居住地就近的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提出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省内通办”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交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如未登记与监护人亲属关系还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等其他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监护人居民身份证;监护人合法稳定就业、居住或者申请人合法稳定就学的其中一种证明材料,确认提交信息的准确、真实性,签订书面承诺书。
身份初核与信息采集。受理地公安机关认真核验申请材料云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身份信息的一致性,并通过云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人像比对查重。对符合规定的,当场受理,并现场采集申请人人像、指纹信息。其中,未满16周岁公民申请办证的,须拍照留存与监护人同框的图像信息。
受理信息流转。受理地公安机关通过云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将受理信息传送至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
审核签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接收到受理信息,能够确认申请人身份信息准确无误的,于五个工作日内审核签发。对申请人身份信息存疑的,可通过走访调查、联系亲属等方式进行核实。经核查仍难以确认身份的,不予签发,向受理地公安机关反馈结果。受理地公安机关收到不予签发信息后,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提醒其回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领居民身份证。
证件制作分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接到受理地公安机关信息应及时审核签发,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按照规范完成证件制作寄发,分发至受理点或直接通过邮政寄递至申请人或监护人。
核验发放
1.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受理点领取居民身份证的,现场核验证件信息,比对指纹信息,并在《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2.委托亲属到受理点代为领取的,代领人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领证回执和书面委托书,并在《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上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