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宁洱县宁洱镇团结路5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联系方式: 0879-3086085
序号 | 权利人 (被继承人/遗赠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
1 | 李成英 鲁凤珠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宁洱镇东门路18号 | 普国用(2003)字第01419号 普建房字第3391号 | 李文华 |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 9 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