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00032/20250617-00001 公开目录:公开 发布机构:宁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06-17 名称: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征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共享电动自行车经营管理及使用实施细则》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
征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共享电动
自行车经营管理及使用实施细则》
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管理,提升共享电动自行车服务水平,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和市容环境面貌,实现全县共享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为居民、游客提供安全、便捷、绿色、低碳出行方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共享电动自行车经营管理及使用实施细则》的意见建议。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5年7月17日前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反馈至宁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人:龚俊杰 联系电话:0879-3051686 传真:0879-3238661 电子邮箱pejsj@163.com)
附件: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共享电动自行车经营管理及使用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宁洱哈尼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17日
附件: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共享电动自行车
经营管理及使用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管理,提升共享电动自行车服务水平,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和市容环境面貌,实现全县共享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为居民、游客提供安全、便捷、绿色、低碳出行方式,达到提升城市品质的目的。根据《交通运输部 中央宣传部 中央网信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质检总局 国家旅游局 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实际,特制订《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共享电动自行车经营管理及使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资源,积极构建一体化公交都市出行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着力打造宜人宜居宜旅游的绿美城市。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宁洱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服务管理及规范使用。本实施细则所指共享电动自行车是指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用于经营目的投放的共享电动自行车。
第三条 共享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24)有关技术要求,并遵守电动自行车管理规范,最高时速不超过25千米/小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服务管理坚持企业主责、县级统筹监管、多方共治的原则。企业应当承担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服务管理的主体责任,自觉接受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共享电动自行车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及运营考核;监督运营企业对破损车辆的修复、淘汰;引导运营企业合理有序投放车辆,对违规占道停放、影响市容环境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置;做好共享电动自行车停车点位的合理布控及做好停车点位设施的规划等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共享电动自行车违法骑行、违法停放等行为;依法查处侵占、破坏、盗窃共享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依法对共享电动自行车网络信息平台和公众网络信息安全进行监管;依法对共享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等工作。配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做好共享电动自行车停车点位的合理布控。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共享电动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投放车辆的质量进行监督;负责办理共享电动自行车经营企业注册登记,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的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运营企业的办公驻地、充电场所、仓库进行消防指导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消防管理的相关行为。
其余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职责对共享电动自行车经营、服务使用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章 引 入
第六条 运营企业应具备的运营条件
(一)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合法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质和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建立完整的管理团队,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设立完善的投诉处理制度,建立集投放车辆数量、位置、运营车辆信息、用户投诉、报修处理情况、运维人员巡查处理情况等多功能为一体的信息平台,实现数据信息可追溯。
(二)制定完备的运营方案,建立共享电动自行车租赁服务的运营模式说明、服务管理、处理投诉纠纷等相关机制。
第七条 引入方式和要求
(一)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实行规模总量控制,根据市场需求、承载能力、道路资源等情况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动态调整配置投放数量并向社会公告,通过公开引入方式引入运营企业并监督指导科学投放。
(二)共享电动自行车经营企业应当符合本细则所有条件,遵守管理规定,并自愿作出服从管理承诺。
(三)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实行免押金方式提供共享电动自行车租赁服务,并不得采用强制充值等方式变相收取押金。
(四)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须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并公示用户使用中发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程序、理赔程序、赔偿范围等内容,用户骑行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积极协助进行办理。
(五)对引入的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需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共享电动自行车停放车位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授权于县国有企业进行管理。
第四章 管 理
第八条 车辆管理
(一)综合考虑人口、道路资源、骑行环境、公共交通运力等各方面因素,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建成区确定共享电动自行车投放量为 2500辆,若城市扩容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实时调整。
(二)投入营运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技术强制标准,性能安全,质量可靠,具有国家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辆检验合格报告,并保持车辆性能完好;车辆须配备安全头盔、车辆信号灯等安全设备;
2.带有车辆卫星定位和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
3.车辆应当干净整洁,不得违规设置广告;二维码应当清晰安全,避免二维码陷阱给用户造成损失;
4.车辆应停放在指定区域或指定停放点,不得超量超范围停放,且停放整齐有序、车头朝向一致。
(三)企业在投放共享电动自行车前,须取得县公安局交管部门核发的号牌,实行“一车一码”制度,车辆二维码对应挂联本车号牌,并登记造册。挂牌情况纳入运营考核,实施统一监管。
第九条 运营管理
运营企业应当履行经营管理主体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保障使用者合法权益,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费方式和费用,实行明码标价。
(二)制定安全措施和紧急情况处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车辆运维和停放管理制度、日常工作和重大事件的影像存档制度、网络及信息安全制度、故障车辆回收管理制度等基本经营管理制度。
(三)加强共享电动自行车的投放、转运、维修等环节的安全操作,防止出现安全事故,并加强共享电动自行车的日常维护, 定期对运营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清洁维护,对车身张贴违法小广告、牛皮癣等问题及时进行清除,确保市容环境不受影响。
(四)具备专业运营维护团队,每100辆共享电动自行车至少配置1名维护人员。维护人员实行网格化管理,定人、定点实施维护,并将网格化管理方案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
(五)运营企业应当建立运维人员管理考核制度,根据不同岗位定期开展培训,提高运维人员的管理水平。运维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认真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工作期间应当统一着装、持证上岗,保持仪容端庄整洁。
(六)大型商业区域、重要城市道路、公共交通枢纽站、学校、医院、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应当实行专人定点驻守管理,负责调度重要区域共享电动自行车的停放,防止区域共享电动自行车大面积堆压。对大面积堆压的共享电动自行车,30分钟内应当清理完毕;节假日、重大节庆活动等,应启动应急预案,确保街面整洁有序。
(七)配置专门的调度车辆,每500辆共享电动自行车至少配置1辆调度车。调度车辆、驾驶人员等相关信息需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
(八)配备有专门用于共享电动自行车停放的仓库、维修点和集中调度车辆,仓库可多处配置,仅限用于共享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和维修。仓库及维修点位置、租赁合同、负责人联系方式等需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
(九)共享电动自行车电池实行集中充电管理。运营企业应当配备或租用专门用于电池集中充电的仓库,不得租用民房、临街铺面等作为充电仓库。充电仓库建设应当符合电气、消防等有关安全标准,严格按照规定建设充电设施;充电仓库及维护管理者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明确相关责任人,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十)应加强共享电动自行车电池管理,对每块电池进行信息登记,做到出厂到报废处置的全流程监控。共享电动自行车更换电池工作应当遵守蓄电池转运有关的环保、消防、道路通行等规定,并合理安排共享电动自行车换电操作时间。
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对废旧蓄电池存储、转运和处置,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严禁将共享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交由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贮存、处置和利用。
(十一)在划定的公共空间设置共享电动自行车停放点,应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同意后方可设置,未经备案不得擅自设置。停放点施划的标线应当具备高识别度且可多方共用,实现共享。
(十二)应当在手机客户端明确告知用户可停区和禁停区;运用电子地图、电子围栏等技术手段规范用户停车,对不按规范要求停车的用户,应有明确的提示。
(十三)对用户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开通人脸识别功能并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须履行告知义务,告知车辆使用人关于骑行和停放等方面的要求(须包含本细则第十条规定内容)。
(十四)开通的人脸识别功能用于禁止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使用骑行服务。
(十五)运营企业须制定使用人安全骑行规范、停放规则、文明用车奖惩及个人信用评价体系,并通过签订用户协议和语音播报的方式进行提示,通过技术创新实现对使用人的监督管理,并协助管理部门对使用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十六)运营企业信息平台的数据采集与使用应当遵循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保存、使用和保护使用者信息,确保用户信息不被泄露,不被挪作他用。信息管理平台应当具备对车辆和运维人员实时监控、定位、统计、精确查找等功能,不能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
(十七)公开公布的服务监督电话,服务热线应当保证24小时通畅,有效受理群众投诉、建议、意见等;对用户的投诉、咨询信息应当在24小时内反馈、处理,处理情况应记录归档备查。
(十八)运营企业在本县终止运营服务的,应提前30日向管理部门书面备案,并向社会发布公告,完成所有投放车辆回收等终止运营的有关工作。在终止运营服务后30个工作日内,未及时回收的车辆,由监管部门代为回收并按无主车辆作报废处置,相关损失由运营企业自行承担。
(十九)运营企业违规投放未取得公安局交管部门核发号牌的共享电动自行车,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车辆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代为集中转运等措施,运营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前来处理。运营企业逾期不来处理的,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告期满无人认领或者当事人拒不前来处理的,可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进行依法拍卖,拍卖款应全额上缴国库或者抵扣应缴纳罚款。
(二十)车辆违规停放、车辆残件随意堆放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以及车辆及其残件对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造成阻碍的,经营者应当及时清除,未及时清除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一大队和公安局交管大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实施。
第十条 车辆使用人管理
(一)使用人在使用共享电动自行车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和服务协议的规定,文明用车、安全骑行。使用前应检查车辆 的性能状况,在指定的区域或指定停放点规范停放,并做到朝向 一致,整齐有序。违反禁止性规定导致危害公共安全或损害他人 合法权益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成年人或家长不得通过手机注册开锁后向16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提供使用共享电动自行车。
(三)使用过程中违反交通法规引发交通事故的由使用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使用人应爱护车辆,不得故意损坏、破坏,不得私自占有、公物私用,因个人原因造成的车辆损失应按价赔偿;故意损坏、破坏或偷盗共享电动自行车构成犯罪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六)禁止在以下区域停放共享电动自行车:
1.消防通道、盲道、绿化带、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天桥(过街通道)、道路交叉口(转弯处及其两侧10米范围内)、以及宽度不足2米等不能满足共享电动自行车停放的人行道。
2.机关、企事业单位及未经物业管理公司同意的居民小区等单位场所内及出入口、消防通道。
3.旅游景点、体育场馆、展馆、会议中心、大型商场等人口密集区域的出入口及消防通道。
4.公交站点出入口5米范围内,公交车站、火车站等重要的城市交通枢纽站50米范围内。
第五章 监督和考核
第十一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宁洱县城区共享电动自行车投放的备案工作,原则上一年备案一次,并制定当年的具体考核办法,对全县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按季度进行考核,定期向社会公示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 涉及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管理和执法的;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三条 对数据提供不完整、不真实、乱停乱放问题严重、 运营维护不力、考核考评整改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不及时处理的运营企业,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将公开通报并限制其投放或减量投放。
第六章 退出机制
第十四条 运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退出:
(一)对违反备案运营承诺,或提供虚假信息,一经发现并确认的;
(二)采取套牌或超量投放电动自行车,一经发现并确认的;
(三)因违反法律条款,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因管理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不参加或不配合考评工作的;
(五)非不可抗力因素,拒不执行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指令的;
(六)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线下运维能力不足,导致大量电动自行车被依法扣押,扣押总数量超过本企业备案数量10%的;
(七)因违规向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提供共享电动自行车租赁服务,并因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引发伤亡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的;
(八)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被执行人名单或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第十五条 运营企业运营考核采用百分制,按季度进行考核。运营企业单季度运营考核发现的问题,必须限期进行整改;运营企业连续两个季度运营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依法将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并责令限期退出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城区市场。
第十六条 不合格运营企业退出后进行空缺补差,对照引入方式与要求,引入符合规定的其他企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