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项目
服务事项
服务对象
服务群众
1.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实施基本制度。拟订相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生态环境功能区划,拟订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划并监督实施;
2.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承担落实减排目标的职责;
3.监督管理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有毒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机动车尾气等污染防治工作;
4.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方案,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绿色创建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群众
服务基层
1. 指导、协调、监督全县自然生态保护工作。拟订全县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环境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自然保护区等各类保护地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石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工作;
2.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对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核材料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施实施监督管理;
3.负责环境统计、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信息网。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统一发布环境综合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定期发布重点乡镇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
基层
服务企业
1.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负责督查、督办、核查各企(事)业污染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组织实施环境目标责任制和总量减排考核工作;
2.对涉及生态环境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组织对县域有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审查,按照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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