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
| 流水号 | 20250904004 | ||
| 标 题 | 关于宁洱县出生证明补办、换发问题的投诉 | ||
| 姓 名 | 武** | ||
| 手 机 | 181****1286 | ||
| 身份证号 | 5327**********0038 | ||
| 发件IP | ************** | ||
| 写信时间 | 2025年09月4日 | ||
| 信件内容 | 一、基本情况说明:因直系亲属(妹妹)患先天性脊柱侧弯疾病,申报补助时需要上传出生医学证明以证明亲属间的监护人关系,因06年时出生医学证明还未推行电子化办理,证明上部分信息不完整,无法申报补助,故向宁洱县卫生健康部门及其委托机构宁洱县妇幼保健院、宁洱县人民医院申请重发《出生医学证明》。经亲属(父亲)多次前往询问,最终提出的解决方案是“需要进行亲子鉴定后才能出具此出生医学证明,费用为每人800块”。兹认为这种处理方式不够妥当,提出几个问题,请宁洱县卫生健康部门再行查阅相关文件、法律法规后再进行处理和答复。 二、相关问题: 1.关于宁洱县人民医院出生医学证明制证不规范问题。一是新生儿姓名未做填写。二是父亲、母亲的身份证号未做填写。三是父亲民族有做修改,由哈尼族变成了汉族。 按照卫生健康部印发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有关规定,“《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做到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签名正规,严禁涂改。使用打印机打印的《出生医学证明》,在婴儿母亲签章和接生人员签字项目中必须分别由本人签章或签字。鼓励使用电子计算机等信息化工具管理《出生医学证明》,逐步推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此证明明显没做到项目齐全,严禁涂改两方面要求,符合第二十五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效。第(二)条相关规定,且明显为第二十六条第(二)条,“因签发单位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签发单位应及时换发有效《出生医学证明》相关规定。此项责任不应由家属承担。 2.关于宁洱县人民医院、宁洱县妇幼保健站及宁洱县卫生健康局对相关办事流程、政策并不了解的相关问题。 就宁洱县人民医院而言,第一次致电医院妇产科接线人员对换发、补发出生医学证明一事完全不了解,办事询问是否能够进行证明换发、补发相关问题完全不知晓,回复是这个证明应该没办法补办或者换发,说明医院对相关人员培训是有问题的,难以做到及时回复群众相关问题诉求。医院相关病历无法佐证患者和家属的实际亲子关系,说明宁洱县人民医院在医学档案内部管理上是有问题的。 就宁洱县卫生健康局而言,致电询问相关科室工作人员后向我叙述负责此项工作的办事人员去驻村去了,她目前也不了解相关政策,需要进行询问后相关人员后才能进行回复,说明宁洱县卫生健康局并没有对此项工作进行好工作交接,局内内部管理制度是有问题的,此处说明:虽最后仍未实际解决问题,此工作人员还是于第二天进行了复电说明,。 就宁洱县妇幼保健站而言,与患者父亲交流阐明的是需要提供亲子鉴定证明才能补办此出生医学证明,说明其混淆了换发证件和补发证件相关工作要求,如是以补发方式出具此医学证明不能要求家属提供亲属的亲子鉴定证明。 就相关办事流程而言:按照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公布的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县相关办事项目中,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补发、换发有关项目中关于出生医学证明换发项目需要提供的材料是(此处实际上由于个人原因需要换发出生医学证明需要提供的材料,按照问题1叙述,此问题实际应为宁洱县人民医院责任,不应该由家属进行申报):出生证明换发申请表,原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母双方户口本、身份证;已办理户籍手续的,如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父母身份或姓名信息者,需提供户籍登记部门变更新生儿姓名的证明,或亲子鉴定机构获得的相关证明材料(此处实际上应为需要变更父母身份才需提供的材料,实际上不存在此情况,是母亲信息有过变更需要证实问题),只换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出生证明补发需要提供的材料则是:新生儿父母提供的书面申请,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相关材料。 3.关于需要进行“亲子身份鉴定”才予以换发办理相关问题。 作为家属对于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对于相关材料审批严格要求的事实表示理解。此次需要进行办理换发出生医学证明确属已故母亲当时未对出生相关材料有关信息进行核对导致的乌龙,作为家属而言也有一定责任。 但就相关办事流程和处理方式而言,实际并非较为合适的处理方式,首先,相关材料有误的信息仅存在于母亲身上,由于历史相关原因,母亲进行过多次改名,相关出生日期和相关信息由于母亲不是本地户籍实际上在近几年才最终确定下来,这是多方因素导致的。父亲的信息无论是出生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上都是没有问题的,母亲已于今年离世,按情理来说需要核对有关信息也是应由信息出现错误的母亲来做此亲子鉴定,而有关部门不认可已故母亲的身份,但却要信息没有错误的父亲来进行亲子鉴定进行办理,按照理性思考来说并不符合客观逻辑。 其次,本就是因为需要申请补助才来办理此项出生医学证明,反倒需要额外付款进行亲子鉴定才予以办理,实是处置不够妥当。作为有关部门没有提出其他更切实际、更符合家属利益的解决方式,实与中国共产党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不相符合。 望宁洱县有关部门再予以考虑为谢,盼复。 |
||
办理情况 |
|||
| 处理状态 | 已处理 | ||
| 回复内容 | 尊敬的武先生: 你好! 针对您关于宁洱县出生证明补办、换发问题的投诉,县卫生健康局高度重视,对相关问题做了核实了解,现回复如下:一是投诉中涉及换证当事人于2006年10月4日出生,签发使用的是第四版《出生医学证明》,使用初期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系统,直至2013年8月才启动打印机打印,故当时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未能进行机打。反映的漏项、错项、涂改等问题,因新生儿母亲住院分娩时未携带身份证入院,故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仅以新生儿父母提供的信息进行办理,但未提供身份证号码,故未能对身份证号码进行填写。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新生儿父母未提供新生儿的姓名,故新生儿姓名栏为空,现持有的《出生医学证明》正本上填写的新生儿姓名为自行填写。关于父亲民族栏由哈尼族改为汉族,确因宁洱县人民医院办理工作人员工作不到位,发现填写错误后进行了更正。二是《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具在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证明文书,根据《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方案的通知》(云卫妇社发〔2013〕12号)规定,《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程序由原签发机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按当事人提供的换发原因核定相应材料予以换发。领证人需提供和提交的证明材料分别为新生儿父母的书面申请、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复印件、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但当事人提供的新生儿母亲户口本上信息为李清,“住院病案”和《出生医学证明》正本上的母亲信息均为李琼,与2006年10月4日新生儿母亲住院分娩时记载的信息不符。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规定,“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应当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应当提供法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但当事人提供的新生儿母亲身份信息户口册中记载的母亲信息曾用名为李琼芬,现用名为李清,依然与“住院病案”和《出生医学证明》正本上登记的李琼不一致,故需提供法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
||
| 处理对象 | 宁洱县卫生健康局 | ||
| 处理时间 | 2025年09月08日 | ||